现在很多公司在成立时都不实际缴纳注册资金,而是认缴,可以几年后、十几年后,甚至五十年后再缴纳,不实际缴纳注册资金,就会严重影响公司的还钱能力,那么,在公司不能还债时,什么情况下可以执行其股东的财产?
我们以常见的认缴注册资金的企业案例来简要说明。
司法观点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没有财产可供足额执行的,被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该公司又没有正常经营的,可认定系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从而追加其股东为被执行人。
案情摘要
1、深圳A公司拖欠东莞科技公司货款300万元,东莞科技公司起诉后,法院判决东莞公司胜诉。
2、申请法院执行后,法院只执行到深圳A公司45万元,还有255万元,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一年后,法院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通知东莞公司,若发现深圳A公司财产,再恢复执行。
3、深圳A公司从此处于歇业状态,再没有正常经营。
4、深圳A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股东是刘某、陈某、王某三人,各持股33.3%,2035年缴足。
5、东莞公司申请追加刘某、陈某、王某被被执行人,要求法院执行股东财产来偿还公司所欠的债务。
6、执行法官经过审查认为:深圳A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已经具备破产情形,符合追加没有到出资期限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条件。
律师评析:
公司不能还债时,什么情况下可以执行其股东的财产?
1.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股东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无权以欠债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没有到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公司被法院执行的案件,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依旧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不申请破产的,以及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两种情况除外。
2.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欠债公司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公司实际上也没有正常经营的,即符合《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对于该公司的股东,虽然出资期限没有到期,但是仍可追加为被执行人,在没有出资金额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