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历仲裁、执行、以混同提起的关联公司连带责任的诉讼,最终成功追回420万元企业欠款,追款过程中法律文书非常重要,通过撰写法律文书提交给仲裁员或者法官,将案情、法律规定、证据进行充分的分析和论证,让法院接受追债律师的观点,下文是追回420万企业欠款的法律追债文书,可以参阅。
庭后补充代理意见
一、涉案IC源程序代码是委托开发的作品,委托开发合同没有约定软件著作权归属,根据《著作权法》17条的规定,软件的著作权归属于IC供应商,申请人在合同目的范围内有使用权。
《著作权法》第十七条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条 技术成果的归属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目前司法判例思路,对委托开发的作品,没有约定著作权归属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在合同目的的范围内有使用权。
二、申请人实际上已经把与IC供应商的合同权利义务整体转让给了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承接申请人,获得了《软件开发合同》即证据7的报价单,有关的合同权利义务,及法定的权利义务。被申请人没有积极的主张自己的权利与申请人无关。
1、《合同法》第七十九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产品买断协议》即表明了申请人在2018年3月22日,将涉案产品的所有权利都转让给了被申请人,IC公司在2018年3月份被告知该事实后,没有提出异议,且积极配合被申请人员工的要求,多次修正IC程序,并生产销售。以实际行动接受合同转让的事实。
2、本案IC公司生产流程:
IC公司按照客户要求研发源程序代码,程序源代码再生成BIN 执行程序(源代码可以比喻为Word文档,内容能够修改,BIN执行程序可以比喻为WORD文档生成PDF文档,PDF文档的内容无法修改),BIN执行程序再通过烧录工具烧录成IC(IC,是载体,是有形物件,IC芯片Integrated Circuit Chip的缩写)。IC安装在PCB板上(PCB即空白电路板),等所有原器件都安装在PCB板上后,即叫PCBA(所有原器件都焊接上去了,可以直接组装成品的意思),IC公司将PCBA销售给亨迪公司。
3、被申请人在2018年3月份承接软件开发合同的权利义务后,没有积极的去主张自己的合同权利,获取BIN执行程序文件,责任在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无关。
4、为了帮助被申请人,经过申请人向IC公司沟通,已经于2019年11月15日将IC--BIN执行程序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
5、截止目前为止,被申请人虽然没有去向IC公司主张过BIN 执行程序,但是被申请人并没有因为没有获取该BIN执行程序,而有任何经济损失,也没有因此而导致被申请人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三、申请人的合同义务不包括提供3C认证及软件著作权。
1、协议约定内容:
《产品买断协议》第一条第4点:卖方将在协议签署后的四个星期内将该产品的所有权和全球独家经销权转交给买方。其中包含:4.1该产品完整的3D文档、4.2该产品完整的设计图及渲染图、4.3专利与商标申请、4.4PCB原理图、4.5测试及认证报告、4.6完整的BOM表、4.7供应商信息及详细的产品报价、完整的客户名单、联系方式及订单
《产品买断协议》第二条第1点:卖方的权利与义务:1.1依照本协议条款一第4条的规定,将所有产品信息移交给买方;1.2提供该产品系列下一代产品的概念、草图、原型给买方;1.3配合买方进行生产及销售渠道交接事宜;1.4协助完成产品在全球销售所需的必要检测和认证;1.5必要时协助买方对买断后的产品进行更改、升级、扩充;1.6确保该产品的生厂商尊重本协议规定的内容以及买方的全球独家经销权。
2、申请人已经完全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上述义务。
由上述第一条第4点约定内容可见,“ 将该产品的所有权和全球独家经销权”转交买方,协议接下来又对所有权及独家经销权具体陈列了包含的内容。
申请人的全部合同义务中,对涉案产品的知识产权只是包括专利与商标申请,并不包括软件著作权;
申请人的测试及认证的合同义务,并没有约定3C认证,所以3C认证不是必须的合同义务,双方最初接触洽谈时,申请人一直明确告知,涉案产品的安全标准是ASTM和EN71标准,根据协议约定,申请人只是需要协助完成在全球经销所需的必要测试和认证,该产品目前的认证,能够在全球包括在中国大陆销售,事实上,被申请人已经在全球绝大部分地区包括中国销售涉案产品获利。
3、BOM表是完整的,无瑕疵的。BOM表中的IC芯片是物权的属性,而不是知识产权中的软件著作权(无形产品)。被申请人在反诉及庭审中,混淆了BOM中IC芯片物权和知识产权著作权的概念,将IC芯片简单等同了软件著作权。
BOM,是Bill of Material的缩写,物料清单的意思,顾名思义,是有形物料,生产中BOM表主要是用来核算成本,及采购物料。经核对,申请人及生产商XXX均有发送BOM表给被申请人,BOM表中显示有IC芯片,并且XXX已经受被申请人的指示批量生产涉案产品。BOM表是完整的,并无缺陷,否则,生产商无法核算成本报价,无法采购物料,并生产出成品。且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申请人也没有对BOM表是否存在缺陷提出过任何异议。
BOM表中物料清单中的IC芯片,体现的是物权性质,是物的形态,IC芯片里面烧录了软件源代码BIN 执行程序,牵涉到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但是BOM表物料清单中的IC芯片,体现的是物权的属性,生产商需要将IC芯片这个物料采购过来,组装生产涉案产品。
四、被申请人的合同目的已经达成,申请人没有根本违约,不符合《合同法》94条任何一款有关法定解除的条件,不能适用法定解除的法律规定。
1、协议约定:
《产品买断协议》第二条、权利与义务,1.6条:确保该产品的生产商尊重本协议规定的内容以及买方的全球独家经销权;买方权利义务:2.1本买断协议生效之日起,买方拥有该产品的唯一经销权,全权负责该产品的生产、经销、售后等相关所有的事宜;2.2保留现有生产商进行生产;2.3推进签署协议之前卖方已取得的客户订单;2.4授权该产品的生产商向其现有客户销售该产品。
2、合同法定解除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合同的法定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根据上述合同条款可见,被申请人的合同目的是:全权生产涉案产品,全球独家经销涉案产品,获取客户订单,授权生产商销售涉案产品获取许可费。
全权生产涉案产品:IC供应商按照被申请人的要求,积极配合修正程序代码,生产PCBA板,生产商XXX根据被申请人的订单量产涉案产品,被申请人全权生产的合同目的已经达成;
全球独家经销涉案产品的目的已经达成:申请人将涉案产品海外经销渠道的商业秘密交付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已经在海外经销;生产商XXX销售涉案产品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产品买断协议》2.4条的约定,被申请人授权的结果,XXX也已经向被申请人支付了费用。被申请人没有足够证据证明申请人违法了独家经销的协议约定。
获取客户订单的合同目的已经达成:申请人将获取的客户订单都已经转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全面获取海外经销渠道后,自行获取了客户订单。
授权生产商销售涉案产品的合同目的已经达成:被申请人收取授权使用费,授权XXX向现有客户销售涉案产品。
4、本协议不存在不可抗力的问题,申请人也从来没有表示过不履行自己主要债务,被申请人也从来没有催告行为,被申请人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目的均已经实现。本案不符合《合同法》94条的规定,不符合法定解除的条件。
五、本案合同520万人民币,针对的价值包括涉案产品设计方案,涉案产品的生产渠道、海外经销渠道这些商业秘密。涉案产品技术、专利、BOM表、生产商渠道及海外经销渠道等商业秘密已经交付给被申请人使用,被申请人已经获取涉案产品的有关商业秘密,且大量销售获利,合同已经无法解除。
1、海外的各国玩具经销渠道,是申请人在智能玩具行业多年积累的客户资源,披露给被申请人后,被申请人还可以用来销售自己其它的产品。
2、XXX生产商、IC供应商均是申请人多方选择磨合后确定的合格的供应商。
3、涉案产品技术和设计方案交付给被申请人,专利也已经以被申请人的名义申请成功,申请人也已经失去了与其它商家的交易机会。
被申请人已经独家占有上述设计方案、客户资源、生产商渠道等商业秘密,并且已经实际使用大量生产销往全球各地获利,本案协议无法再加以区分和解除,或者恢复原状。
六、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及海外销售经理对涉案合同履行的完整性,及被申请人合同目的已经实现的情况是认可的。
1、双方在2018年11月20日已经通过微信对账,并确定还款额度及还款计划。说明其法定代表人对涉案合同履行的完整性是认可的。
2、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已经在2019年1月份微信确认延迟付款的原因是税务问题和销量没有达到预期。
正常的逻辑,如果协议履行存在如被申请人反诉提及的重大瑕疵,作为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不可能承诺付款的。
综上意见,请仲裁庭予以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代理人:李XX
2019年11月22日
好的追债文书,能最大程度的帮助法官明白案情和对应的法律规定,“从追债文书看如何成功追回企业欠款”,上文应该可以给到读者一定的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