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我们谈了在发包人、承包人拖欠实际施工人工资时,如何通过民事诉讼的手段追回拖欠的工程款,但是如果承包人或发包人通过转移财产的方式仍拒不支付,我们还可以通过刑事手段,迫使承包人或发包人支付农民工工资。简单一点说,拖欠农民工工资法院可以判决包工头坐牢。
【案情摘要】
1、2017年6月,A公司总承包一项建筑工程,并将其中劳务部分分包给B公司。B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顾某又将承包的工程分包给赵某、李某、张某等人为班组长的14个班组具体实施。
2、该项目于2018年7月份前后结束。在施工过程中B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顾某在收到工程款后未足额支付工人工资。
3、2018年7月至12月,赵某、李某、张某等人先后到案涉地人社局投诉,要求B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顾某,支付拖欠的192名农民工工资共计329万元。
4、该县人社局先后于2018年8月、2018年12月两次向B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顾某下发《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足额支付拖欠工人工资。B公司及顾某均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支付工人工资。
【司法观点】
1、一审法院认为:B公司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人社局下发《限期改正指令书》后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2、顾某作为公司的主管人员应当对公司经营期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承担责任,同样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B公司罚金十万元;顾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3、二审法院认为:顾某接公安机关通知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积极筹措资金归还工资,顾某构成自首,改判顾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维持B公司判项。
【律师评析】
拖欠农民工工资法院可以判决包工头坐牢。
1、B公司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通过转移财产拒不支付,能够证明B公司及顾某具有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主观故意,其行为符合以转移财产的方法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
2、但是因为顾某具有自首情节,并从报案时的欠薪329万元到提起公诉前已还款180万元,具有积极还款的行为及主观意愿,属从轻情节,故二审得以改判,但依然不能免除刑罚。
3、可见,在劳动者被欠付薪资的情况下,可同时通过行政、民事、刑事的手段干预。如果在请求劳动行政部门采取责令支付的同时,也向法院进行民事起诉。
4、法院判决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后,如果用人单位仍不支付,则存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独立的两个犯罪行为,就可以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两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