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放贷是指经常性向他人发放贷款,并以此赚取高额利息的行为,职业放贷往往伴随着高利贷、套路贷、暴力收贷、非法吸收资金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社会、金融及诉讼秩序,最新司法解释规定,职业放贷人的高利贷合同无效不用还利息。
【案情摘要】
1、2019年3月11日,邵某向汪某借款30万元,约定按月利率3%支付利息,借期1个月(即2019年3月11日-2019年4月10日),邵某向汪某出具借条。
2、4月16日,邵某向汪某转账支付借款利息9300元,其余款项至今未还。
3、汪某向法院诉请:邵某按月利率2%支付2019年4月11日至2019年8月11日的利息24000元,以及此后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4、二审中,邵某提交从该人民法院调取的起诉状8份、裁判文书19份,拟证明汪某为职业放贷人。
【司法观点】
1、一审法院认为:邵某向汪某借款30万元,有借条及转账记录为证,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至于利息问题,汪某主张按年利率24%支付,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2、二审中,根据调查发现,2016年至2019年期间以汪某为原告,不特定第三人作为被告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在该法院范围内共有十二件,借款月利率均约定为3%以上。
3、据此可以证实汪某具备数次向外借款行为,且多数情况下约定高额利息,借款对象亦为不特定第三人,该行为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因违反《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强制性规定无效。
【律师评析】
职业放贷人的高利贷合同无效不用还利息
1、职业放贷不同于普通的、合法的民间借贷,而是一种非法的金融行为。如出借人的借款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的特征,则可认定出借人为职业放贷人,借款人与其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2、职业放贷人的具体认定标准视不同地方的经济情况而定,一般为同一原告一年内在同一法院起诉民间借贷案件5件及以上,或同一原告一年之内在不同法院合计起诉民间借贷案件10件以上,或近三年来在不同法院合计起诉15件以上。
3、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规则,证明出借人为职业放贷人的举证责任由借款人承担,借款人需及时通过申请调查等方式进行取证,并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
4、另外,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如果职业放贷人的借款合同被确认无效,其从属于借款合同的抵押担保合同,根据从合同的附属性,担保合同同样应认定为无效,担保人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5、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只需要返还借款本金即可。合同约定的利息无效,无需偿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