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建筑包工头追讨工程款比比皆是,作为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包工头应学会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通过起诉经济实力更为雄厚的发包人来追讨工程款。下面以案例来简要评析包工头(实际施工人)如何通过起诉发包人追讨工程款。
【案情摘要】
1、南山区水务局(发包人)与阳江公司(承包人)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后阳江公司向游某转包该工程,并签订《工程项目承包协议书》。
2、涉案工程取得竣工验收报告及深圳市南山区审计局出具的《审计报告》,涉案工程审定价为1857万元。
3、阳江公司与游某签订《结算协议书》,内容为:游某已按照设计文件及合同文件要求全部完成了本工程所有施工任务,游某已收工程款为1332万元,应收工程尾款为320万元。
【司法观点】
1、游某提交的《工程项目承包协议书》、购销合同、收入明细表、银行转账流水等证据,可以认定阳江公司将涉案工程转包给游某。
2、游某不具备建设工程资质,且涉案工程系阳江公司违法转包给游某,故游某与阳江公司签订的承包协议书属无效合同。
3、但涉案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实际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故游某作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有权要求阳江公司按照双方签订的《结算协议书》约定的工程款金额支付尚欠的工程款。
4、南山区水务局作为涉案工程的发包方,未向转包人即阳江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故南山区水务局应在未付工程款320万元范围内对游某承担支付责任。
【律师评析】
实际施工人可以向发包人追讨工程款吗?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关于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条款并无实质变化。
2、在发包人尚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可追加发包人为被告,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3、适用该条款的需具备几个条件:一、实际施工人签署的建筑工程合同无效(没有相应的建筑资质,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二、实际施工人与转包人或承包人不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不是员工);三、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四、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