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款催收案件中,法院找不到被告不公告也能缺席判决的合同技巧有那些呢?因为被告公司人去楼空,法院无法送达材料,而要登报公告送达,导致比正常案件延长了60天的时间。怎么避免这种状况?我们通过案例来简要分析。
案情摘要
1、深圳A公司拖欠东莞B公司货款79万元,深圳A公司未能按期支付货,B公司将其诉至法院。
2、跟很多案件一样,法院遭遇到了送达难,A公司已经人去楼空,电话联系不上,无人去法院拿材料。
3、A公司与B公司买卖合同中约定:“本合同载明的双方住所地为通讯及联系地址,今后凡与本合同项下货款有关的对账单据、催收单据以及相关法律文书、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均以此为准,双方承诺在通讯及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否则按本合同载明的通讯及联系方式送达的文件均为有效送达,由此引起的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由各自承担。”
4、法官按照A公司与B公司的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送达地址快递,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时,A公司没有人签收。
5、快递的应诉材料退回法院后,法院没有按照一般流程登报公告案件开庭情况,而是正常排期开庭,在被告没有到庭的情况下,依法缺席审理,三个月内判决结案。
法条链接
2017年7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19号第八条规定: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躲避、规避送达,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可以分别以下列情形处理:
(一)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人民法院按照上述地址进行送达的,可以同时以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受送达人。
律师评析
货款催收:法院找不到被告不公告也能缺席判决的合同技巧:
在经济往来合同内容中明确约定:发生纠纷引发诉讼时,接收材料的送达地址。即可以避免打官司时,法院联系不上被告的程序障碍,避免登报公告送达时间上的拖延,使得法院尽快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