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款催收案件经常会碰到买卖合同中的质量检验期的问题,法院一般如何处理呢?我们以案例来简要评析。
【司法观点】
1、买方认为买卖合同约定的隐蔽瑕疵检验期间过短的,应当综合双方交易行为、标的物及瑕疵情况、检验方法及时间因素,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
2、有证据证明买方能够在双方约定的检验期内,完成全面检验而怠于检验,超期后提出质量异议的,应当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案情摘要】
1、某材料公司与某建筑公司在2016年、2017年先后签订3份关于购买公路护栏材料的合同,都约定:如果对材料有数量、质量异议,应保持产品原状,并在一周内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质量异议,逾期则视为数量及质量没有异议。
2、后来双方发生纠纷,材料公司起诉追讨货款,建筑公司辩称材料存在隐蔽瑕疵,无法通过肉眼发现,合同约定的质量异议期过短,没有办法满足隐蔽瑕疵检验需要。
3、为证明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建筑公司提交2份证据,一份为建设单位以手持检测仪对材料检测后制作的问题产品清单,另一份为建设单位委托检测的《检测报告》,该报告从委托检测到出具报告间隔一周。
4、法院认为,买卖双方签订的4份合同都约定检验期间为一周,且建筑公司在供货结束2个月时,对供货情况予以确认,并未提出质量异议。建筑公司是专业从事建筑工程的单位,根据其采用的检测方法可知,在合同约定的检验期间内,并不是不能完成全面检验。建筑公司没有在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应当视为材料公司出售的产品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
【律师评析】
货款催收碰到买卖合同中的质量检验期问题:
1、产品质量瑕疵通常分为外观瑕疵及隐蔽瑕疵。外观瑕疵可以通过肉眼发现,隐蔽瑕疵不能通过肉眼发现,实践中经常因约定检验期间过短,无法发现隐蔽瑕疵,从而引发纠纷。
2、对产品是否合格的检验,是买方的法定义务,如果隐蔽瑕疵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检验期间,可以通过自行检测或者其他合理方式发现的,买方应受买卖合同约定检验期间约束。
3、如果通过自行检测或者其他合理方式不可能发现,或者短时间内发现需要付出高成本检测的,检验期间应适当放宽,不受双方约定检验期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