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阿里巴巴”“新浪”等知名企业现在已经深入大家的生活,可是小伙伴们,你们口中经常提起的这些名字其实包含着很多家公司,你们知道这是为什么吗?
事实上,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蓬勃发展,企业越做越强,大厂越来越大,为了扩大生产效应、分配法律责任等,许多公司倾向于设置关联企业。但法律风险也由此产生,在企业出现经营亏损或负担巨额债务时,有的不良企业为逃避法律责任,会通过关联公司进行财产转移的情况,约等于是把他家的钱搬到了他二舅家。
今天小编就通过一个法院案例告诉大家,公司欠钱也要连坐!关联公司应对欠款承担连带责任!如公司有欠款,其关联公司也一样无法逃避责任。
一、最新案例——构成混同应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近期,深圳中院在一个案例中驳回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小编一看,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应当承担债务,但是欠钱的明明不是上诉人,这是怎么回事呢?
基本案情:A公司主张其与B公司素有业务往来,2017年,B公司作为甲方(买方)、A公司作为乙方(卖方),签订一份《购销协议》,约定B公司从A公司采购供应细长风扇等商品。但是协议已签,货物已配送,A公司却没能足额收到货款。于是2018年A公司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B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还另外请求C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提交有关证据主张B公司与C公司是关联公司,财务混同。
二、 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关联公司间的人格混同
购销协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对B公司应承担的债务进行了确认,同时还确认了C公司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是人员混同。B公司的多名工作人员使用的邮箱均为C公司统一的企业内部邮箱,员工名片上均印有“C集团有限公司”标识。公司高管存在交叉任职、同时任职的情况。
二是组织机构混同。在对外洽谈业务时,B公司自称是C公司专设的采购平台,B大楼、前台均悬挂“C公司”招牌和标识,C公司的工作人员代表B公司与供应商洽谈时交换的名片显示,人员属于C公司,地址,地址为B公司地址公司大楼有C公司的明显标识。
三是业务混同。B公司在与供应商洽谈业务签订《购销协议》、《采购订单》时,在《购销协议》、《采购订单》上均有相关标识等内容。
四是财务混同。C公司与B公司之间存在经常性的大额资金往来,且未提供依据;存在多个C公司关联公司代B公司付款的记录,存在财产边界不清、利益相互输送的情况。另,C公司存在过度支配、控制B公司的情形。
综上,法院认定B公司与C公司构成混同,C公司应当对B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他大舅他二舅都是他舅——关联公司的法律责任承担
通过这个新鲜出炉的案例,大家对关联公司的认定及其责任是不是有一定的了解了呢?
事实上,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明确规定了公司法人的独立人格,也给很多创业者们带来了敢闯敢拼的底气。但特殊情况应该特殊分析。
在符合前面混同情况的关联公司之间,对于《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内涵,应当理解为公司的独立财产是公司独立承担责任的物质保证,一旦出现关联公司的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之时,其就已丧失了独立承担责任的基础。因此关联公司也应就有关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温馨提示:
公司欠钱也要连坐!关联公司应对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一、交易、借款须谨慎。债务人为逃避债务极有可能出现转移财产行为,并且其手段极为隐蔽。因此,交易中应特别注意观察公司动向,密切关注公司的财产变化情况。如有债务往来,债权人可以选择通过抵押、质押、财产保全等方式确保债权的实现。
二、当利用逃避债务的情况发生之后,债权人如何证明存在混同情况而使对方承担连带责任,是取得诉讼胜利的关键。应在交易、签订协议时注意保留、收集有关证据,为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助力。
三、公司应注意避免存在混同情况,也不应采取错误手段试图规避、转移债务。毕竟通过上述案例可知,公司混同情况在人员、义务、财务等方面均是有据可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