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欠债后,把存款、房产以赠与的方式登记在未成年女子名下,意图逃避法院的执行,但是父母及未成年子女的财产都属于家庭财产,父母欠债,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财产也可执行。我们以案例简要解析。
案情摘要
1、王永权、姚明春夫妻签订案涉房屋购买合同时间是2010年11月2日。
2、王永权与贺珠明签订借款合同,借款100万元的时间是2012年8月24日。
3、王永权、姚明春夫妻将案涉房屋赠与,登记在女儿王雲轩名下是2013年6月4日。
4、王永权、姚明春夫妻将涉案18套房屋赠与登记在未成年子女王雲轩名下时,王永权、姚明春夫妻尚未归还贺珠明借款。
5、法院认为:案涉房屋一直由王永权、姚明春夫妻用于经营租赁,明显超出未成年子女王雲轩的基本生活需要。因此,综合分析房屋首次购买时间、产权登记时间、王永权对贺明珠负债情况以及购房款的资金来源,赠与登记在王雲轩名下的时间,认定案涉18套房屋应为王永权、姚明春、王雲轩三人的家庭共有财产,可以予以执行。
案件争议焦点
怎么认定王雲轩没有独立经济来源?
法律依据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二)众所周知的事实;(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律师评析
1、王永权、姚明春夫妻以王雲轩名义签订房屋购房合同时,王雲轩仅有14岁,属无劳动能力的未成年人,这是生活常识,无需举证证明,王雲轩亦没有举证证明其有其他合法收入。
2、父母欠债,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财产也可执行,除非未成年子女能证明其名下的财产来源于合法的继承、父母之外的人的赠与、自己的劳动收入等。否则,就可以认定为来源于父母的家庭共同财产,法院可以执行来偿还父母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