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发展和行业的互相交融,越来越多的企业家开办不止一家公司,经营同一产业链的上下游,同时往往也是一批人马交叉任职,这就是众所周知“关联公司”。
本文就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则案例,向大家介绍如果公司为了逃避债务向关联公司转移资产,债权人可否要求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
案情简介
1、2001年,a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于某、樊某)与深展国际(实际控制人为樊某)共同设立了b公司。
2、2004年,c公司向a公司出售了价值1.5亿人民币的芯片,但直至2007年,a公司仍有6000万元的债务未履行。
3、2005年1月,a公司与深展国际将其持有的b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于某,使其成为b公司的唯一股东。
4、2005年3月至2006年11月,a公司将7块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b公司,但b公司未能提供相关银行付款凭证证明其已付款。
5、c公司认为上述a公司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b公司的行为,构成关联公司间的不当交易,是a公司为逃避债务而转移公司资产。c公司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a公司和b公司连带偿还6000万元。
法院判决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最高法院再审,最终判令a公司偿还c公司公司6000万元,b公司在其虚构已付但实际并未支付的款项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法律分析
本案是公司的股东利用与关联公司的不当交易,转移公司资产,逃避债务进而引发的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案涉土地使用权交易是否构成不当关联交易,以及b公司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的规定。在案涉土地使用权转让期间内,b公司与a公司之间具有关联关系,案涉土地使用权转让为关联交易。
2、其次,b公司不能证明其实际向a公司支付了转让土地使用权价款,即本案土地使用权交易构成不当交易,损害了a公司的利益,并且在a公司不能履行到期债务的情况下,也损害了该公司债权人c公司公司的合法权益。
3、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关于“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b公司应当在其虚构已付但实际并未支付的款项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