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争议焦点:陈某向谢某借款,用于偿还公司拖欠的货款,借条是陈某自己一人签署,对谢某的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情摘要
1、陈某在2015年2月10日向谢某借款150万元,约定利息计算标准,并出具借条一张,陈某在借条上签字按手印,谢某当日打款入陈某账户。
2、法院查明,陈某与贺某是夫妻,陈某所借款项在收到款当日,就用于偿还深圳A公司的拖欠的货款。
3、深圳A公司的股东是陈某和妻子贺某,贺某是深圳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持有深圳A公司百分之六十的股权,陈某持有深圳A公司百分之四十的股权。
4、贺某名下有别墅一套,普通房产两套,宝马车一辆。陈某名下没有资产。
法院判决
认定涉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陈某、贺某对谢某的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院裁判理由
1、借款的用途:用于偿还公司货款。
2、陈某和贺某均是公司股东,且贺某是大股东,法定代表人,虽然贺某称自己没有实际参与公司经营,但是大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都表明贺某与公司的紧密关系,60%的表决权足以影响公司决策。
3、贺某名下资产较多,已经远远超出其工资收入水平,贺某实际享受了深圳A公司的盈利。
4、如果本案债务认定为陈某的个人债务,则不利于维护债权人谢某的合法利益,不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故而本案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评析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关键在与所借款项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夫妻共同经营,夫妻是否共同受益,本案是典型的将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公司,并共同受益的案例。这种情况,不管是不是夫妻一方个人签署的借条,都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只有夫妻一方签署借条的案件,就要求承办追债案件的律师,有较强的举证能力,和法律逻辑能力,才能帮助主办法官查明案情,最终达到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的目的,让夫妻一起来还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