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拖欠货款不付,向法院打官司,提起诉讼后,客户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向法院主张先履行抗辩权,认为有法律上的正当理由不应该支付货款,碰到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法院裁判观点
买方收货后没有在约定质量保证期内提出质量异议,在出卖人催收货款时,再以质量问题为由主张先履行抗辩权不支付货款的,不予支持。
案情摘要
1、2012年5月,深圳A能源公司购买东莞B公司的电机组。
2、东莞B电气公司依照双方买卖合同的约定,交货并经验收合格。
3、2018年,因深圳A能源公司拖欠1000万余元货款及质保金,东莞B电气公司向法院起诉。
4、开庭时,深圳A能源公司表示,已购买的发电机组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已经另案起诉。在本案中,东莞B电气公司起诉深圳A能源公司催收货款纠纷案中,A能源公司仅仅以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为由,主张先履行抗辩权。
法院审理要点
1、买卖的货物交给购买人后,购买人已使用该物,且没有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内提出质量问题的异议,当出卖货物的人要求购买人支付拖欠的货款时,购买人以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为理由,主张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货款的,法院不予支持。
2、本案中,东莞B电气公司从2012年双方买卖合同签订后,开始供货至2018年,深圳A能源公司从来没有正式提出质量问题的意见。在2018年东莞B电气公司提起货款追索诉讼后,才在2018年另案提起质量问题的诉讼,主张B电气公司所供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并要求赔偿损失。
3、因质量问题案件已另案处理,深圳A能源公司权益可另案寻求解决,故对深圳A能源公司提出的因买卖货物质量问题,享有法律上的先履行抗辩权,因而不支付货款的主张不予支持。
律师办案实务经验评析
买卖的货物交给购买人后,购买人已使用货物,且没有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内提出质量问题的意见,当出卖人要求客户支付拖欠的货款时,购买人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主张行使法律上的先履行抗辩权拒绝付货款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除非有非常确凿的证据证明确实有严重的质量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