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市场经济活动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交易形式,但却总有不法分子不遵守合约,想要通过欺诈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更严重的还会构成合同诈骗。下面我们通过一则实施合同诈骗最后坐牢又退的案例来简要分析。
【案情摘要】
A 公司主要经营化工业务,一次偶然的机缘下,公司老板王某接到了一个“大单子”,与当地农产、水泥、纺织等多家公司达成合作并签订了书面合同,双方约定由A公司长期供应浓度≥20%的氨水。
可没曾想到,王某在签订合同后起了“坏心思”。为节省成本,王某私自安排A公司车队队长张某联系改装运送氨水的车辆,将槽罐车设置暗格,并指使4辆槽罐车的驾驶员甲、乙、丙、丁在供货过程中为运输氨水的槽罐车暗格或通灌注水。
在送货至下游供货公司后,由驾驶员从大仓内取出未掺水的氨水交给下游供货公司工作人员检验,待检验合格后打开暗格阀门,将混合后的氨水卸货给供货公司,并以总数量向供货公司结算氨水款以获取非法利润,一年以来共计骗取上述多家公司货款50多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张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王某为争取宽大处理,积极退还了骗取的款项50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律分析】
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与经济纠纷的本质区分点就在于,行为人是以骗取财物为目的,还是通过履行约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而获得经济利益。
本案中,以被告人王某为首的被告人与多家被害公司、企业签订供应氨水的合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被害单位的钱款,侵犯了被害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合同诈骗罪,实施合同诈骗后坐牢又退款,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