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多卖”是否构成犯罪,涉嫌合同诈骗罪呢,本文将结合真实案例作简要分析。
【案情简介】
2012年5月,赵某与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尚未完工的房屋以300000元的价格卖给高某,约定分三期支付房款,高某当场支付第一期房款。
2013年6月,赵某隐瞒房屋已经出售的事实,以350000元的价格将房屋再次卖给许某,收取了许某房款258000元,约定房屋产权过户后付清余款。
2015年3月,赵某以390000的价格将房屋再次卖给刘某,收取刘某购房款 290000 元,约定交房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付清余款。
2017年11月,赵某通过中介公司再次以390000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张某,收取了张某房款人民币285000元,约定房产证下发后付清余款。
赵某在收取了高某、许某、刘某等人的购房款后分次取出用于消费。
2019年,该房屋到了接房时间,被骗四人因不能接房便先后将赵某起诉至法院。法院于2019年10月判决赵某将房屋交付给高某。同月,被害人许某向公安机关报警,后赵某被抓获。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房屋已经出售的事实,多次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1130000元,实际收取人民币833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审理期间,赵某为加了减轻刑罚,劝说家人筹钱退还了部分受害人的钱款。
【法律分析】
本案中,赵某一房多卖构成合同诈骗。
赵某在将房屋出卖给高某之后,隐瞒房屋已经出售的事实又与其他3位买方签订协议,让买方信以为真,从而“自愿”地将部分购房款支付给赵某导致上当受骗,欺骗特征明显,客观上实施了欺骗行为。
在主观方面,王某非法占有目的明显。在明知房屋已出卖的情况下,理应积极退款进行补救,然而却将款项进行肆意挥霍,非法占有目的很明显,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所以应当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