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资金2000万,但是股东并没有实际缴纳,公司欠债后,股东甲某、乙某担心牵连到股东个人,公司遂做出减资决议,由2000万减少到10万元,那么,公司欠债后作出减资决议,股东甲某、乙某是否还需出资?
法院裁判思路
公司内部股东即使已经作出了有关减资的决议,但当股东不能证明其已履行法定减资程序时,应该就其尚未出资的认缴金额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尚未出资的股东,不得以公司内部决议约定为由,来对抗其法定的出资义务。
通俗一点说
股东出资既是公司股东内部约定的义务,也是《公司法》强制性规定的法定的义务。因此,对于公司减资,股东仅仅在公司内部形成关于减资的股东会决议,或是别的股东同意豁免其出资义务的承诺是远远不够的。公司减资时,必须严格履行完毕法定的减资程序后,才能真正豁免股东出资义务。
《公司法》如此严格规定减资程序,主要是为了避免欠债公司随意减资,不当减少公司资金,损害交易相对方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实务经验总结
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碰到大量的欠债后做出减资决议的公司,企图逃避股东缴纳注册资金的法定义务,但是最终都因为减资程序不合法,被认定为无效,股东依旧要履行出资义务,充盈公司资本来偿还公司债务。
公司欠债后作出减资决议,股东是否还需出资?这个问题关键取决于公司减资程序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