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债后,为逃避法院的执行措施,股东立马把股权转让,找没有经济实力的人作为名义上的接盘人,原始股东认缴出资,没有实际缴纳,公司欠债后转让股权意图逃避债务,实在是属于对法律一知半解的做法。
现在法院的做法是:公司欠债后,股东认缴的出资未到期即转让股权,法院支持追加原始股东为被执行人。我们以案例来说明。
案情摘要
1、2017年10月9日,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南通公司支付货款。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南通公司支付周某货款351万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法院执行程中没有发现南通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2018年11月2日,周某向法院申请追加南通公司的原始股东陆某、徐某、杨某为被执行人。
3、2015年12月,南通公司成立,注册资本为8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陆某。股东陆某认缴出资500万元,股东徐某、杨某认缴150万元,公司章程明确约定,三个股东实际出资时间均为2030年12月30日。
4、陆某、徐某、杨某均没有实际出资。2018年7月1日,在周某货款案件判决前,南通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程某,同日,陆某、徐某、杨某将其持有南通公司的股权以1元的价格转让给程某,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程某为65岁的农村务农老人。
5、法院经过审查,裁决依法追加陆某、徐某、杨某在认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拖欠周某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九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说法
1、公司的日常经营依赖于股东的出资,股东利用认缴制不履行出资义务,直接损害公司正常经营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法律规定认缴制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制度,原始股东转让股权后对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其目的就是公平处理公司负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2、公司欠债后,认缴出资的股东转让股权,法院支持追加原始股东为被执行人。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法律制度的设计,是一环紧扣一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