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中小型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转款相对随意,公司缺钱了,股东转钱进公司账户,公司账户有余钱了,又转给股东个人账户,这种行为是否合法合规?如果确实存在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借款行为,借款与还款金额合理,则是合法合规的,如果股东与公司转账不规范,则股东对公司债务要承担连带责任。我们以案例来简要阐述。
案情摘要
1、深圳A公司成立于2010年7月5日,公司注册资金300万元,股东李某持股40%,刘某持股60%。刘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李某任监事。
2、2017年4月20日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确认A公司拖欠B公司货款150万及利息。判决生效后,A公司不主动支付,B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深圳A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3、2017年7月,B公司以人格混同为由将刘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股东刘某对A公司未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提供了刘某个人账户多次支付B公司货款的流水,同时要求法院调取A公司的账户流水。
4、法院调取A公司流水显示:2010年7月20日至2017年7月20日期间,深圳A公司的银行账户转入股东刘某个人账户90笔,总金额共计1350万元,刘某个人账户转入A公司账户款项25笔,总金额共计680万元。
5、庭审中,刘某答辩称,作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A公司曾多次向其借款,双方是借贷关系,A公司向其转账是合法合规的还款行为。
6、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刘某主张是借款关系与事实不符,既然是个人借给A公司,应该是刘某个人款项先转入公司,但流水账单显示的是A公司款项先陆续转入刘某个人账户,且金额严重不匹配,且从转账入账的规律来看,A公司一有较大款项进账,立即转账到刘某个人账户;公司一有资金需要,刘某立即将将个人账户款项转到公司。该事实呈现A公司与股东刘某的财产混合,公司资金和刘某个人资金随意流转,A公司与股东财产严重混同。故,法院判决股东刘某对A公司不能清偿B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点评
股东及高管与公司之间存在不规范转账行为的,法院不会直接认定股东和公司之间财产混同,而否认有限责任公司人格。法院会结合转账原因、转账规律、转账时间、转账金额、转账频率等因素,综合进行认定股东与公司转账不规范是否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