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在外欠债,被法院判决还款,但是除了夫妻共同房产外,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这种情况下,法院能执行拍卖夫妻共同房产吗?我们下面以案例来释明。
案情摘要
1、2017年8月,法院判决李某向燕某偿还货款150万元及利息。
2、李某没有按照生效判决书支付。燕某无奈只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查封了李某与妻子邓某共同所有的房产一套。除此之外,没有查封到李某的任何财产。
3、 妻子邓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李某欠燕某的债务并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且法院也并没有判决夫妻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法院查封的房产是李某与邓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不是李某一个人的财产,故而,邓某提起执行异议,要求法院中止对上述房产的执行措施。
4、 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是查封的房产的权利人是谁,邓某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利。
5、查封的房产是李某和邓某夫妻共同所有,案件中虽然债务是丈夫李某个人债务,但涉案房产中确实也有李某份额,法院查封李某邓某夫妻共同房产,是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的,但是会在拍卖款中保留邓某的份额,只将李某的份额款用于偿还燕某。
法律法规
《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律师说法
1、法院判决夫妻一方偿还债务,能执行夫妻共同房产吗?法院执行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时,涉及夫妻共同房产,另一方以被执行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而提出执行异议的,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不足以排除法院强制执行。
2、但是,对夫妻共有房产进行拍卖时,不得损害夫妻另一方的财产份额,应该在拍卖款中为其保留份额,只将欠款一方的份额款偿还债务。这样能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夫妻未欠款一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