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买卖合同货款追款案件中,买卖双方约定逾期支付货款违约金的很常见,那么合同约定逾期付货款违约金过高如何调整呢?双方又该如何举证?举证责任怎么分配?我们以经办的案例概括简要说明。
案情摘要
1、2015年9月,深圳A公司向陈某销售了货值50万元的货物,陈某向该公司公账支付了20%的预付款,由于资金紧张,还有余款40万元货款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该公司。
2、深圳A公司也资金紧张,一再要求陈某还款,陈某遂向A公司出具还款计划书,写明欠到该公司货款40万元,从2016年1月至2017年1月,保证一年内还清,如果不按照约定支付,自愿承担每月4%利息。
3、陈某没有能力按期还货款,A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陈某支付剩余货款40万元,并要求陈某支付从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照月利率4%计算的利息。
4、陈某开庭称,对欠款数额无异议,但双方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过高,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降低。
5、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深圳A公司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因陈某延期付款导致的实际损失,判决逾期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付。
法律规定
《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律师建议
1、追债过程中,债权人起诉要求支付违约金,要对逾期付款导致的实际损失进行举证,否则,法院很难支持高额违约金。比如因为对方逾期付款,自己资金紧张,支付的融资的利息等证据、自己拖欠供应商货款被起诉导致额外支出的证据、被告长期拖欠,货币贬值实际购买力降低的证据等。
2、约定逾期付货款违约金过高如何调整?违约金的立法原理,以补偿损失为主(通俗说就是填平损失),惩罚为辅。明白了立法原理,举证时才能更加有的放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