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时实行认缴制,为了公司看起来很有实力,股东把公司注册资金搞的很大,但是实际上一毛钱都没有缴纳,当公司对外欠债,公司没有财产还债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追加未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我们以案例来简要说明。
案情摘要
1、深圳A公司拖欠深圳B公司货款55万元,久拖不付,B公司起诉到法院,B公司胜诉。
2、判决后,A公司没有主动还款,B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过法院查询,A公司名下没有任何财产可共执行。
3、经B公司查询,A公司有2个股东,刘某占股60%,陈某占股40%,注册资金是500万元,成立时间是2015年11月。
4、初步判断,A公司极有可能是认缴注册资金,没有实际缴纳,调取A公司的工商档案后,从章程中发现,确实没有实际缴纳,约定2030年缴足。
5、B公司向法院要求追加A公司股东刘某、陈某为被执行人,在各自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对A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6、法院依法予以追加,最终刘某、陈某承担了公司的债务,偿还了B公司的货款。
律师建议
1、公司成立时,并不是注册资金越大越好,如果没有实际缴纳,或者缴纳后抽逃出资,在公司没有资产还债时,股东在出资金额范围内面临个人责任。
2、在追债过程中,债权人要关注债务人公司的注册资金缴纳情况,是否存在认缴的情形,如果是认缴,没有实际缴纳,在欠债公司无力偿还债务时,可以申请直接追加其未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