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出现解散情况时,对公司进行清算,使公司按照法律规定有序退出,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法定义务,股东作为公司法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如未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的要求履行清算义务,视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如公司尚有债务没有偿还的,虽然公司已经注销,但是股东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对公司债务需承担连带责任。我们通过案例来分析。
案情摘要
1、经法院2006年生效判决书判决,B公司对A公司享有债权。2006年,经过法院执行程序,B公司未获得足额清偿。
2、2006年底,A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决议,决定公司停止经营活动、进行解散清算,公司清算组由A公司甲、乙、丙三位股东组成。
3、2006年12月,A公司对截至2006年12月31日公司账目的应收账款情况等发表声明;会计师事务所同月出具A公司清算报告,结论为A公司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并且已经在市级报纸上发布注销公告。
4、同月,A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注销,同意清算审计报告结果。2007年1月,A公司注销。
5、2007年底,B公司得知A公司注销,遂以清算责任纠纷为由提起诉讼,理由是A公司没有书面通知B公司申报债权,及没有在省级报纸刊登注销公告,要求A公司甲、乙、丙三位股东就A公司的欠款,向B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观点
1、A公司清算义务人甲乙丙三位股东,对A公司欠B公司债务数额非常清楚,但仅以报纸公告方式进行通知,其并未依公司法关于债权人申报债权的规定,在清算组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导致B公司不知道A公司在实行注销清算,无法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
2、A公司三位股东主观存在过错,其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履行清算义务,应赔偿由此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
律师说法
债务追偿过程中,不少欠债公司以为注销公司,债务就了了,实则不然,《公司法》规定了严格的注销程序,注销程序与《公司法》规定不符合的,公司股东都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更有不少欠债公司的股东,应工商局注销时的文件要求,签署承诺函,承诺对注销前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代办公司不会去解释法律风险,股东可能也没有仔细审查文件内容。我们在代理债权人追债过程中,看到工商局内档里的这种承诺函,可是十分高兴的!
法律法规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除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公司外,公司发生因经营期限届满、股东决议解散、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解散事由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 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