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如果存在通过法院调解,法院出具调解书的方式,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行为,法律为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在法律机制上,给债权人提供了诉讼机会。
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针对债务人和配偶通过法院诉讼离婚,转移资产给配偶行为,通过撤销法院调解书中财产处置部分,将财产恢复至债务人名下,从而实现债权人的债权。
案情摘要
1、张晓明与徐玉于2010年结婚,2012年6月张晓明以个人名义向越恒公司借款30万元(借款合同明确约定是个人债务)。
2、2015年6月越恒公司起诉张晓明偿还本金和利息,胜诉后,2015年10月,经过法院强制执行,查明张晓明名下没有任何财产可共执行。
3、经私下调查,张晓明在婚后曾购买了一套房产,与妻子徐玉各占50%份额。
4、2015年6月,收到越恒公司的诉讼材料后,张晓明与徐玉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2015年7月,经过法院调解,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房子全部产权归女方徐玉所有,确认没有婚内共同债务。
5、2015年7月,徐玉依据生效民事调解书,将房产过户到自己一个人名下。
6、2016年5月,越恒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调解书。
司法观点
由于张晓明、徐玉离婚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将婚内唯一房产中,张晓明50%的份额全部转移给徐玉,造成张晓明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该调解书有关财产分割的内容,致使越恒公司的债权无法实现。
越恒公司虽然不是该离婚纠纷案件的双方,但该离婚案关于夫妻房产分割的处理结果,损害了越恒公司的利益,故越恒公司具有提起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
张晓明与徐玉为逃避张晓明对越恒公司的债务,而协议处理婚内夫妻共同财产,致使越恒公司合法债权受损,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越恒公司的诉讼请求具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撤销法院调解书财产分割部分。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律师观点
债权人撤销夫妻间转移资产的离婚调解书,是律师代理追债过程中常用的策略。
撤销权案件,涉及很多情形,如夫妻双方没有通过法院,而是向民政局协议离婚,这种情况,就是撤销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
如欠债后,低价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给父母、兄弟姐妹,也可以提起撤销权诉讼。
现在法院律师调查令的推行,为律师调查取证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之路将慢慢被堵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