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股东欠缴到期出资,没有实际缴纳的情况下,公司董事没有对欠缴出资股东进行催缴,违反《公司法》规定的勤勉义务,对公司因股东欠缴出资导致的损失,全体董事连带赔偿。也就是说,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股东欠缴出资,公司董事应该偿还公司债务。
案情摘要
1、深圳斯曼特公司股东开曼斯曼特公司,应在2006年3月16日前缴清全部认缴出资额,其于2005年3月16日至2005年11月3日分多次出资后,仍旧欠缴出资5000020美元。
2、一审法院(2010)深中法民四初字第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追加开曼斯曼特公司为被执行人,经强制执行,深圳斯曼特公司股东,开曼斯曼特公司仍欠缴出资4912376.06美元。
3、2005年1月11日至2006年12月29日,胡秋生、薄连明、史万文担任深圳斯曼特公司中方董事;2006年12月30日起,贺成明、王红波、李海滨担任深圳斯曼特公司中方董事。
4、胡秋生等六名董事,在股东开曼斯曼特公司认缴出资额期限届满,即2006年3月16日之后,均担任过深圳斯曼特公司董事。
5、胡秋生等六名董事,作为深圳斯曼特公司的董事,同时又是股东开曼斯曼特公司的董事。
6、胡秋生等六名董事,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在股东出资期限届满,即2006年3月16日之后,向股东履行催缴出资的义务。
7、胡秋生等六名董事,未履行向股东催缴出资的勤勉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深圳斯曼特公司遭受的股东出资未到位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观点
1、公司董事消极不作为,不及时对欠款股东履行催缴义务,实际上放任了实际损害的发生,股东欠缴的出资款,可以视为公司实际遭受的损失,股东欠缴出资的行为,和董事不及时催缴的消极不作为,两者一起造成损害的发生。
2、董事没有向股东催缴出资的行为,与公司所受损失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公司董事对公司遭受的,股东出资未到位而导致的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建议
1、该案例明确:公司董事没有催促股东缴纳出资款的情况下,股东欠缴的出资款视为公司损失,董事没有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勤勉义务,应该对股东欠缴的出资款范围内,对公司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这就意味着,如果公司有对外负债,公司股东出资款缴纳期限已经到期,但是没有实际缴纳,这种情况下,不只股东有缴纳出资款偿还公司债务的义务,公司董事如果没有催促股东缴纳出资款,那么,债权人还可以要求欠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欠缴出资款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说简单一点,就是公司欠债,欠债公司股东没有缴纳出资款的,公司董监高又没有催促股东缴纳出资款的情况下,公司董监高个人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还款责任。债务催收时,可以考虑这种情况,增加董事、监事、高管为共同被告。
4、股东欠缴出资,公司董事偿还公司债务。企业经营中,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责任和风险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