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出台让躲在公司后的老赖无处可藏
公司以公司名下财产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制度,催生了很多债务人利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外壳,向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输送利益,做空公司,大量举债,逃避债务的情况。
《公司法》20条中笼统的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否认”制度。一定程度上,债权人可以突破“有限责任公司”的制约,追究股东的个人连带责任。
但是规定太过笼统,导致各地法院判发不统一。很多法官也比较保守,在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不太敢于突破“公司有限责任”,判决股东偿还债务。
针对目前现状,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利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外壳,逃避债务的情形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规定。该新法出台,让躲在公司后的老赖无处可躲藏。
新法在公司法部分,主要对以下三种情况下进行了规定,法院可以打破“有限责任公司”外壳,让股东个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一、股东和公司财产混同。
公司的财产只能用于公司经营,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是相互独立的,股东和公司的财产是否混同,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长期用股东个人账户收取货款
2、长期用股东个人账户支付公司开支
3、股东免费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
4、股东自己收益与公司获利不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
5、公司的账户支付记载在股东名下的财产,该财产由股东占有、使用的
二、母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关联公司,母子公司混同。
关联公司中母子公司,正常来说都是各自独立的公司,财务独立核算,各自以公司财产承担有限责任,但是如果关联公司之间存在混同,利益输送,做空其中的公司,而让其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外壳背负巨额债务,那么其他的关联公司都要对该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关联公司的母子公司之间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2、母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交易,收益归一方,不支付对价的。
3、先从原公司带走资金、设备、人员、客户、供应商,致使原来公司歇业,成为空壳,然后再成立新公司,原来公司的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都嫁接到新公司,换一个公司外壳继续经营,逃避原公司债务。
4、关联公司之间几块牌子,一套人马,业务相同、财务混同、人员混同、组织结构混同。
三、公司注册资金太低,与经营业务不匹配
公司注册资金太低,与经营业务不匹配指的是,公司成立时注册资金比较低,与公司成立后经营要支出的资金及公司应该承担的风险不匹配。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利用较少资金经营风险较大的业务,说明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没有从事公司经营业务的本意,本质上是恶意利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外壳,套取资金,把经营风险转嫁给债权人。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新法出台后,躲在有限责任公司外壳背后的老赖,已经无处可躲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