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中介平台受让债权行为是否有效
时间:2020/2/23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导读:说起网贷,司法实践中将其认定为民间借贷,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对资本的需求与日俱增,更是发展为一种产业,参与其中的往往包括出借人、借款人、平台,而出借人为了麻烦,往往将诉讼的权利义务转给平台,对于平台受让的行为,是否全部都是合法有效的?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9日,曹先生以借钱给学生放高利贷为目的,向叶先生借款10000元,期限为7天,并且需先支付3500元的高额利息后,叶先生再通过一个名为借贷宝的借款平台,将借款转给曹先生。
不久,曹先生就收到平台公司的起诉状,要求偿还本金、利息、罚息。面对惊人的数字,曹先生找到团队律师,并告知了基本案情,最终办理了委托手续。
案件进展:
接受委托后,团队律师指导曹先生收集了借款前支付的高额利息3500元转账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主张叶先生通过平台出借10000元钱,就预先收取了高额利息,加上产生的利息、罚息,远远超出了法律的规定,另叶先生与平台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时隐瞒了预先支付高额利息的情况,一方面存在欺诈行为,另一方面基于借款协议上约定的年化利率2.4%,明显与常理不符,存在共同侵害借款人曹先生的嫌疑。
庭审过程中,法官着重对债权转让行为进行了审查,认为借款目的违法、隐瞒预先支付高额利息的行为使得该项债权成为瑕疵债权,转让债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存有瑕疵,最终驳回了平台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小结:
对于真实性和合法性存疑的债权转让行为,不仅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法律对其给予否定性评价,最好由出借人以自己名义起诉,便于查清事实。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9日,曹先生以借钱给学生放高利贷为目的,向叶先生借款10000元,期限为7天,并且需先支付3500元的高额利息后,叶先生再通过一个名为借贷宝的借款平台,将借款转给曹先生。
当晚,曹先生通过微信将3500元转给叶先生。曹先生、叶先生、借贷宝公司三方签订了《借出协议》,约定本金金额为10000元,借期为7天,年化利率为2.4%,还款方式为借款期限届满后一次性偿还本金和利息。另出借人叶先生可将债权转让给平台,由平台对借款人提起诉讼,通知方式为短信。当日曹先生即收到10000元本金。
借款期限届满后,曹先生为依约还款,叶先生与平台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为平台公司无偿受让转让人《出借协议》项下未偿还的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并短信通知借款人曹先生。不久,曹先生就收到平台公司的起诉状,要求偿还本金、利息、罚息。面对惊人的数字,曹先生找到团队律师,并告知了基本案情,最终办理了委托手续。
案件进展:
接受委托后,团队律师指导曹先生收集了借款前支付的高额利息3500元转账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主张叶先生通过平台出借10000元钱,就预先收取了高额利息,加上产生的利息、罚息,远远超出了法律的规定,另叶先生与平台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时隐瞒了预先支付高额利息的情况,一方面存在欺诈行为,另一方面基于借款协议上约定的年化利率2.4%,明显与常理不符,存在共同侵害借款人曹先生的嫌疑。
庭审过程中,法官着重对债权转让行为进行了审查,认为借款目的违法、隐瞒预先支付高额利息的行为使得该项债权成为瑕疵债权,转让债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存有瑕疵,最终驳回了平台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小结:
对于真实性和合法性存疑的债权转让行为,不仅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法律对其给予否定性评价,最好由出借人以自己名义起诉,便于查清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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