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配偶名下的财产可以用来还债吗
时间:2020/2/5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相信大家都了解,当发生债务纠纷时,如果债务属于债务人的夫妻共同债务,那么不管债务人家庭的财产登记在夫妻谁的名下,都无法阻碍债权的实现。但现实生活中的情况千变万化,想要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属实不容易。如果无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夫妻一方享有债权的人,法院可以强制债务人配偶名下的财产用来还债吗?
【案情】
【法律分析】
本案中,虽然判决书已明确张某不承担还款责任,但该处房产为李某与张某的夫妻共有财产,即使登记在张某名下,根据法律规定,法院也可以采取查封措施,并在拍卖后,在丈夫李某享有的财产份额内,对债权人高某的债权进行偿还,但是同时不能损害配偶张某享有的财产份额。
也就是说,假如该房产价值100万元,在拍卖后,其中的50万元因属于李某享有的份额,应当用来偿还债务,剩下的50万元归配偶张某所有,不能用来还债。可见,只要配偶名下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可以强制债务人配偶名下的财产,用来偿还债务。
【案情】
李某、张某于1998年结婚。2013年8月李某与高某签订了民间借贷协议,李某向高某借款70万元。借款到期后,李某未还款,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后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还钱、李某的配偶张某,承担连带责任。经法院判决,李某须在七日内偿还高某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同时判决其配偶张某在该案中不承担连带责任。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高某申请,法院查封了李某、张某夫妻婚后购买的一处房产,该房产登记在张某名下。张某因此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解除对其名下的房屋查封并不得拍卖,但法院最终以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某是共有人为由,驳回了张某的起诉。
【法律分析】
本案中,虽然判决书已明确张某不承担还款责任,但该处房产为李某与张某的夫妻共有财产,即使登记在张某名下,根据法律规定,法院也可以采取查封措施,并在拍卖后,在丈夫李某享有的财产份额内,对债权人高某的债权进行偿还,但是同时不能损害配偶张某享有的财产份额。
也就是说,假如该房产价值100万元,在拍卖后,其中的50万元因属于李某享有的份额,应当用来偿还债务,剩下的50万元归配偶张某所有,不能用来还债。可见,只要配偶名下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可以强制债务人配偶名下的财产,用来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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