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赢了官司输了钱”,这是民间广为流传的一句俗语。也体现了在部分民事诉讼中,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有能力却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的无奈。但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被告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则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旦定罪,后果可是十分严重!
【案例】
李某与曹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判决,被告曹某赔偿李某,因提供劳务而遭受人身损害赔偿的各项费用,共计3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曹某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李某于2014年3月向宝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执行过程中查明,宝安区某片区建设工程指挥部于2013年7月拆迁被执行人曹某的房屋400.50㎡,门面81.64㎡,拆迁返还住房4套、门面3间。2014年5月28日法院查封了曹某安置房一套。
为逃避债务履行,曹某与妻子贾某于2014年8月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所有返还房产均归贾某所有。2014年12月曹某、贾某将法院查封的住房,以60.50万元转让给向某。拿到卖房款后,曹某继续不履行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且下落不明,致使该判决长期得不到执行。
宝安区法院遂将曹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交宝安区公安局立案侦查。后曹某于2017年3月30日向宝安区公安局投案自首,当天被刑事拘留。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宝安区人民法院认为,曹某有能力履行判决书,却拒不履行,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法律分析】
本案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以和妻子协议离婚的方法,将其名下全部财产转移到妻子名下,并私自将法院查封的房产予以出售,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执行人以为自己将债权人玩弄于鼓掌之中,殊不知却已构成犯罪,造成严重后果,悔不当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