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债时能否要求未到出资期限的股东对公司债务还款
时间:2020/1/6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公司注册资本金额和缴纳期限完全由股东决定。该制度有利于促进公司加快发展,但同时也给股东带来了巨大的法律风险。比如,当公司没有能力偿还到期债务,股东在公司章程中写明的出资期限又还没到期,遇到这种情况,公司的债权人追债时,能不能要求股东在未出资金额范围内还款?答案是可以要求股东还款。
【案情】A公司2016年成立,认缴注册资金500万元,股东陈先生认缴300万,股东李先生认缴200万,章程约定在公司成立之日起10年缴足。A公司与B公司签订年度运输合同,由B公司承包A公司的货物运输,2018年底结算时,A公司欠B公司30万元运输费没有支付。多次催款无果,B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剩余运输费。法院判决A公司还款,判下来后,A公司依旧没有主动还款,B公司只好向法院申 请强制执行,但法院经过查询,没有查到A公司名下任何财产。这时,B公司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执行A公司股东个人财产,认为A公司股东应该在尚未到出资期限的金额范围内偿还欠款。
【法院判决】虽然A公司股东的出资期限未到,但经法院执行,A公司没有财产清偿到期债务,也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已经具备公司破产的原因,但却没有申请破产。因此,虽然A公司的股东认缴出资期限未到,但是,应当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还款责任,这种情况下,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
法律小贴士: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如果债权人追债时,想要未到出资期限的股东还款,则必须先在由法院认定欠债公司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又没有申请破产的前提条件下,才能要求未到出资期限的股东个人对公司债务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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