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香港有房产,法院能执行吗
时间:2019/12/19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在进入执行程序,采取执行措施后,有相当一部分难以执行,即执行难的问题十分突出。但是,法律各界都在不断努力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以增强法律的尊严和威信,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小编将在下文讲述广东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十大执行攻坚案例之一,该执行难案涉及限制出境以及涉港房产的处置。
案情简介:
执行法院查实,被执行人孔某已逃往国外,其名下财产因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暂无法处置。为防止雷某出境逃避债务,执行法院对其采取了限制出境措施。2014年,雷某出境受阻,遂向申请执行人冯某支付了部分款项,后再次下落不明。
后发现雷某可能在香港有房产,债权人冯某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申请执行,并顺利查封了雷某在香港的房产。同时,大陆执行法院依法连续对雷某采取限制出境措施,防其出逃国外。2016年,雷某再次被边检机关拦截,执行法院对其处以司法拘留,并告知雷某其丈夫孔某已另结新欢。雷某抗拒执行的心理防线崩溃,遂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出售名下位于香港的一套房产,偿还了全部债务。
本案意义:
被执行人企图出境逃避债务的,执行人需要尽快提出执行申请,并以拦截被执行人为突破口,深挖财产线索。另外,对在香港、澳门、台湾、境外的不动产,因涉及到民事判决的认可与执行,程序相对复杂,需要做好工作衔接和指引,以便顺利处置境外财产。
案情简介:
冯某与孔某、雷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孔某、雷某夫妻二人应向冯某偿还700万元本金及利息,广东冠某实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孔某、雷某及广东冠某实业公司未主动履行,冯某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执行情况:
执行法院查实,被执行人孔某已逃往国外,其名下财产因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暂无法处置。为防止雷某出境逃避债务,执行法院对其采取了限制出境措施。2014年,雷某出境受阻,遂向申请执行人冯某支付了部分款项,后再次下落不明。
后发现雷某可能在香港有房产,债权人冯某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申请执行,并顺利查封了雷某在香港的房产。同时,大陆执行法院依法连续对雷某采取限制出境措施,防其出逃国外。2016年,雷某再次被边检机关拦截,执行法院对其处以司法拘留,并告知雷某其丈夫孔某已另结新欢。雷某抗拒执行的心理防线崩溃,遂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出售名下位于香港的一套房产,偿还了全部债务。
本案意义:
被执行人企图出境逃避债务的,执行人需要尽快提出执行申请,并以拦截被执行人为突破口,深挖财产线索。另外,对在香港、澳门、台湾、境外的不动产,因涉及到民事判决的认可与执行,程序相对复杂,需要做好工作衔接和指引,以便顺利处置境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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