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协议未实际履行.债权人可主张偿还借款
时间:2019/11/26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近年来,债权债务关系产生的纠纷日益增多,以物抵债作为债务清偿的方式之一,因此产生的纠纷也较为普遍。本文的核心就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一则案例来说明在以物抵债协议未实际履行时,债权人该如何主张债务。
王某与金星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书》,向其借款6000万元,王某已偿还借款本金4000万元和部分利息。后双方签订《协议书》《补充协议》,约定王某以其持有的股权和房产抵偿借款本息。但王某超过约定期间未与金星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于是金星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按照原《借款合同书》偿还本金和利息。
【法院认定(详见:(2019)最高法民申1335号)】
王某与金星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以股权和房产抵偿借款本息,且未约定原借贷关系消灭,而至今《协议书》中约定用以抵债的股权尚未办理变更登记,已远远超出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以物抵债协议目的不能实现,故金星公司选择依据《借款合同书》向王某主张承担偿还本息的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王某应向金星公司承担偿还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的责任。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得知,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以物抵债协议中未约定消灭原债务,人民法院应认定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另行增加的一种债务清偿方式,原债权债务并未消灭;如果以物抵债的约定期满却不履行,则以物抵债协议目的不能实现,债权人仍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旧债务。
以物抵债,是当事人之间对于如何清偿债务作出的安排,因此法院对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履行等问题的认定,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一般而言,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即为有效。
【案例简述】
王某与金星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书》,向其借款6000万元,王某已偿还借款本金4000万元和部分利息。后双方签订《协议书》《补充协议》,约定王某以其持有的股权和房产抵偿借款本息。但王某超过约定期间未与金星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于是金星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按照原《借款合同书》偿还本金和利息。
【法院认定(详见:(2019)最高法民申1335号)】
王某与金星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以股权和房产抵偿借款本息,且未约定原借贷关系消灭,而至今《协议书》中约定用以抵债的股权尚未办理变更登记,已远远超出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以物抵债协议目的不能实现,故金星公司选择依据《借款合同书》向王某主张承担偿还本息的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王某应向金星公司承担偿还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的责任。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得知,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以物抵债协议中未约定消灭原债务,人民法院应认定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另行增加的一种债务清偿方式,原债权债务并未消灭;如果以物抵债的约定期满却不履行,则以物抵债协议目的不能实现,债权人仍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旧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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