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假离婚的妻子承担丈夫债务
时间:2019/11/4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为逃避夫妻共同债务,一些夫妻不惜假离婚。在办理离婚手续后,仍保持较为密切的生活交往和经济往来。这种情况下,只要债务用于该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经营,依旧认定为夫妻共同之债,由双方共同承担。本文笔者结合案例进行说明,以供读者参考。
案情简介:
1、本案借贷事实发生之前,梁某与刘某从法律上结束了婚姻关系,且协议约定婚内购买的两套房产归女方所有。但房产直到2012年12月份才完成过户手续。通过查明事实看,两人离婚后仍共同装修房产,装修费亦由梁某支付。刘某作为幼儿园老师,一直有与其身份不相匹配的财产收入。通过调取医院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据表明,两人离婚后一直以夫妻名义对外共同生活。可见,两人离婚后在经济和生活上均未实际分离,属于典型的“假离婚”。2、由于两人在离婚后,财产一直未进行实际析分,且刘某与梁某两人在离婚后,实际上仍以夫妻模式共同生活,行使配偶身份带来的一系列权利和义务,故而,两人以家庭为单位共同生活,相互扶持,养育子女,互帮互助,双方具有继续维持家庭关系的目的性,且客观上亦维持共同生活的稳定性。而两人财产共有现状,亦满足了维持家庭关系共同共有所需。两人财产事实上存在共同共有关系,理应对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故刘某亦应对本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判决梁某、刘某对李某借款本息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由此可以得出,夫妻离婚后生活交往及经济往来仍较为密切的,一方用于共同生活及经营的举债,不宜认定仅由一方承担,亦不宜认定由双方连带承担,而应认定为共同之债,由双方共同承担。
案情简介:
2010年11月,梁某与刘某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两套房屋归女方刘某所有。2011年1月和9月,梁某先后向李某借款30万元,用于经营个体工商户的店铺。但离婚后,双方仍共同生活,刘某账户经常有大额现金入账,收取该店铺的收入。2014年,李某诉请梁某、刘某共同偿还借款及利息。
法院认为:
1、本案借贷事实发生之前,梁某与刘某从法律上结束了婚姻关系,且协议约定婚内购买的两套房产归女方所有。但房产直到2012年12月份才完成过户手续。通过查明事实看,两人离婚后仍共同装修房产,装修费亦由梁某支付。刘某作为幼儿园老师,一直有与其身份不相匹配的财产收入。通过调取医院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据表明,两人离婚后一直以夫妻名义对外共同生活。可见,两人离婚后在经济和生活上均未实际分离,属于典型的“假离婚”。2、由于两人在离婚后,财产一直未进行实际析分,且刘某与梁某两人在离婚后,实际上仍以夫妻模式共同生活,行使配偶身份带来的一系列权利和义务,故而,两人以家庭为单位共同生活,相互扶持,养育子女,互帮互助,双方具有继续维持家庭关系的目的性,且客观上亦维持共同生活的稳定性。而两人财产共有现状,亦满足了维持家庭关系共同共有所需。两人财产事实上存在共同共有关系,理应对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故刘某亦应对本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判决梁某、刘某对李某借款本息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由此可以得出,夫妻离婚后生活交往及经济往来仍较为密切的,一方用于共同生活及经营的举债,不宜认定仅由一方承担,亦不宜认定由双方连带承担,而应认定为共同之债,由双方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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