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中断有那些常用招数
时间:2019/10/21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案例:肖某于2015年6月28日向朱某借款156万用于购买房产,并约定还款期限为2015年12月31日。2019年4月22日,朱某向法院起诉逾期未还款的朱某。肖某向法院提交了借条及一份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复印件,称其在2017年6月份向朱某要过借款。朱某提出已过诉讼时效抗辩。
法院经审理认为:微信聊天记录系电子数据,依据证据三性(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微信聊天记录作为定案证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聊天记录的来源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二、非实名制微信注册时,应当确定微信聊天的双方为本案当事人;三、确定微信聊天时间在涉案事实的时间段内;四、微信聊天的内容不可含糊不清,且具有相对完整性,能够反映当事人想要证明的事实。
因肖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仅有部分内容。显示时间仅有6月12日,未显示年份。并且无法获知对方即朱某,肖某也未能提交手机等相关证据,不能通过该微信聊天内容证明诉讼时效中断,因三年诉讼时效已过,法院据此驳回了肖某的诉讼请求。
一、债权人到债务人的经营场所催收,即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即使债务人在该经营场所长期无人)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3729号:债权人多次前去债务人经营场所催收。虽债务人经营场所长期无人,但仍引起了本案诉讼时效的中断。注意保留到债务人的经营场所催收的证据。
二、通过挂号信方式向债务人催收主张权利,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即使法人已注销)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1430号:债务人在注销前已知涉案债务存在,但注销登记为登报通告债权人,该通知方式具有相应过错,债权人向旧址以挂号信方式主张权利的行为,可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三、债务人发送承诺还款的短信,亦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135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债务人发送手机短信显示愿意偿还借款本息,该表示构成义务人的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从该日起计算。可见,引诱债务人发还款承诺的短信是一种有效的方式。
追讨债务中,碰到诉讼时效的问题,真正能发生法律效力,使诉讼时效归于中断的方式、招数,若非专业人士恐难以把握。但仍需第一时间主张权利,以免错失良机。
法院经审理认为:微信聊天记录系电子数据,依据证据三性(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微信聊天记录作为定案证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聊天记录的来源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二、非实名制微信注册时,应当确定微信聊天的双方为本案当事人;三、确定微信聊天时间在涉案事实的时间段内;四、微信聊天的内容不可含糊不清,且具有相对完整性,能够反映当事人想要证明的事实。
因肖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仅有部分内容。显示时间仅有6月12日,未显示年份。并且无法获知对方即朱某,肖某也未能提交手机等相关证据,不能通过该微信聊天内容证明诉讼时效中断,因三年诉讼时效已过,法院据此驳回了肖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一出,许多网友高呼:讨债要怎么讨?欠债不还,天经地义?于法有据?我太难了~
那么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几个中断事由之外,那些追债方式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呢?现在,教大家几个常用的中断诉讼时效的招数:
一、债权人到债务人的经营场所催收,即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即使债务人在该经营场所长期无人)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3729号:债权人多次前去债务人经营场所催收。虽债务人经营场所长期无人,但仍引起了本案诉讼时效的中断。注意保留到债务人的经营场所催收的证据。
二、通过挂号信方式向债务人催收主张权利,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即使法人已注销)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1430号:债务人在注销前已知涉案债务存在,但注销登记为登报通告债权人,该通知方式具有相应过错,债权人向旧址以挂号信方式主张权利的行为,可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三、债务人发送承诺还款的短信,亦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135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债务人发送手机短信显示愿意偿还借款本息,该表示构成义务人的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从该日起计算。可见,引诱债务人发还款承诺的短信是一种有效的方式。
追讨债务中,碰到诉讼时效的问题,真正能发生法律效力,使诉讼时效归于中断的方式、招数,若非专业人士恐难以把握。但仍需第一时间主张权利,以免错失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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