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如何追回高管违反忠实义务获得的收入
时间:2019/9/26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忠实义务是指公司、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事务时所承担的以公司利益作为自己行为处事的最高准则。在法律上,公司有权追回高管违反忠实义务获得的收入。那么,公司如何追回呢?
案例一:
案情简介:
宋海某受聘担任鑫波食品(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波公司”)总经理,全权负责加工、销售香肠肉制品等公司业务。然而其在任职期间,另行与其父宋成某及案外人樊海波共同设立了申根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根公司”),申根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销售香肠、火腿等肉制品,且实际在1号店网店中大量销售了鑫波公司生产的香肠类制品,存在获利。
鑫波公司请求判令:宋海某在职期间(2012年6月7日-2014年3月31日)从申根公司取得的收入人民币20万元(暂估)归鑫波公司所有。
法院二审判决:
第一,关于宋海某是否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结合一般商事规律、普通大众认知及公序良俗,可以认定宋海某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及申根公司谋取了本属于鑫波公司的商业机会,并为申根公司经营了与鑫波公司同类的业务,违反了我国《公司法》中高管的忠实、勤勉义务,损害了鑫波公司的利益,并使自身获利,故而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关于宋海某应赔偿鑫波公司的金额。虽然鑫波公司对其主张的宋海某在申根公司取得20万元收入缺乏明确的证据印证,但并不意味着宋海某即可免除赔偿责任。但二审法院结合查明的事实及现有证据,并参考香肠类制品的一般盈利情况以及宋海某在申根公司30%的持股比例,认为应当酌情改判宋海某赔偿鑫波公司80,000元。
案例二:
案情简介:
周某2002年开始至2006年间,受聘为北京A服装有限公司的生产部经理,期间周某向A公司隐瞒,其为另一家服装加工公司B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股东的事实,周某以A公司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了多笔加工合同,一共获利22万元。周某离职后,A公司发现周某自我交易,于是将周某及B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归还22万元违法所得。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司经理属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作出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行为的,其所得应当归入公司所有。周某作为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股东,利用自己A公司生产部经理的职位与B公司进行交易,此行为违背了《公司法》规定的董事、高管对公司的忠实义务,最终法院支持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周某及B公司违法获得的22万元全部归A公司所有。
办理这类债务的追讨,证据的收集、固定非常重要,高管一般受过高等教育,有一定的法律意识,有些会比较隐蔽,尽量不留下痕迹,所以需要办案人员抽丝剥茧,寻求证据、厘清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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