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证据不足败诉,能否以不当得利另行起诉?
时间:2019/9/18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案例:张某与李某系同一家公司员工,平日为图方便常有资金转账往来。2018年9月24日,张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李某借款12万未约定利息。因素来关系较好,所以没有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借款期限届至,李某不仅多次讨要欠款未果,还于2018年11月20日得知,张某已从公司离职。恼怒的李某一纸诉状将张某告至法院。因无借款合同显示二人的借款合意,也无其它相关证据证明二人的借贷法律关系,法院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无独有偶,从朋友处得知若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是由对方证明自己合法取得财产利益。顿觉深受启发的李某,便以不当得利为由再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归还12万元款项。法院认为,李某无法证明对方取得该笔款项“无合法依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此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不当得利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民法总则》关于不当得利的构成有严格的规定,即必须满足以下四个要件方可成立:1.一方取得财产利益;2.取得的财产利益没有合法依据;3.他人因此受有损失;4.获利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本案仅能确证有原告给被告汇款这一事实,而汇款仅是款项流转的表征,故在无其他证据的印证下,汇款行为的法律性质已陷入真伪不明的状态之中。原告无论以民间借款为由,还是以不当得利为由,在事实真伪不明时,都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现原告既主张本案款项系借款之债,又以不当得利支付主张权利,试图以不当得利避开举证责任,是对举证责任的不当理解,亦是权利的不当运用。为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小贴士:随着经济的发展及交易的密切,基于各种原因产生的款项往来日益增多。但是,民众的法律意识的提升则严重滞后,各种经济活动和交易往来具有不规范性。一旦发生纠纷,权利人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势必存在举证方面的障碍。因此为了防范类似风险,无论关系远近亲疏,都应当签订一份符合法律规定的借款合同,以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便后期发生类似纠纷,也应当找寻专业人士予以开展工作,梳理固定证据,根据现有证据和案情,确定诉讼方案,切不可自行贸然行动,劳民伤财不说还浪费了起诉机会,着实不值当。
无独有偶,从朋友处得知若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是由对方证明自己合法取得财产利益。顿觉深受启发的李某,便以不当得利为由再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归还12万元款项。法院认为,李某无法证明对方取得该笔款项“无合法依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此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不当得利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民法总则》关于不当得利的构成有严格的规定,即必须满足以下四个要件方可成立:1.一方取得财产利益;2.取得的财产利益没有合法依据;3.他人因此受有损失;4.获利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本案仅能确证有原告给被告汇款这一事实,而汇款仅是款项流转的表征,故在无其他证据的印证下,汇款行为的法律性质已陷入真伪不明的状态之中。原告无论以民间借款为由,还是以不当得利为由,在事实真伪不明时,都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现原告既主张本案款项系借款之债,又以不当得利支付主张权利,试图以不当得利避开举证责任,是对举证责任的不当理解,亦是权利的不当运用。为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小贴士:随着经济的发展及交易的密切,基于各种原因产生的款项往来日益增多。但是,民众的法律意识的提升则严重滞后,各种经济活动和交易往来具有不规范性。一旦发生纠纷,权利人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势必存在举证方面的障碍。因此为了防范类似风险,无论关系远近亲疏,都应当签订一份符合法律规定的借款合同,以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便后期发生类似纠纷,也应当找寻专业人士予以开展工作,梳理固定证据,根据现有证据和案情,确定诉讼方案,切不可自行贸然行动,劳民伤财不说还浪费了起诉机会,着实不值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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