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追债担保人或可免责
据民权县法院最近的一起民事纠纷判决中,湘军追债专家解读,担保人所承担的是担保期的责任,而如果债权人超过了担保期而去讨要债务的化,担保人或者免除相应的责任,但前提是明确了债务的担保期限。
如同以上新闻一样,大部分的债权人认为,只要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中签字盖章,就应一直有担保连带责任,均可对担保人进行起诉。其实不然,担保人作为一种债务借款的流程,是按照借款事件约定的担保期限,如果在担保期限内债务人未履行还款义务,则担保人也必须承担响应的责任。但如果超出担保期外,则债权人只可起诉债务人,同担保人无关,担保人也或可免除相应的责任。
因此,在债务关系中,遵守法律赋予的权利同时按照法律要求避免可能的风险是所有债务相关利害人均应重视的。对该讨要的债务应在担保期限内完成,“拖”可能成为造成债务讨要困难的重要原因,担保人在免责后更加加大了债务讨要困难,相关责任被集中到债务人身上,无法达到第三方担保和承担责任的目的。
在现实的民事经济纠纷中,大部分的担保人未能真正理解担保人所承担的风险和权利,也无法正确行驶担保人的免责权利,形成了“只要当担保人就要负责到底”的局面,担保人也越来越难以寻找,给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造成较大的影响。
从国家层面来说,尽量减少担保人而采用固定资产进行担保是主要政策,但实际的经济活动中需要借款的大部分是缺乏足够雄厚的资金实力的,也更无法提供固定资产作为借款担保。所以,不断完善担保人作为借款追债中间人的权利和责任是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