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与法制的发展,设立公司的门槛越来越低,程序也越来越便捷,开公司当老板不再是属于少数人的梦想。常言道,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想要当一个好老板,第一步必须得顺利的把公司开起来。虽然如今开公司比以往容易,但其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可一点没减少。其中一个问题就是如果公司没有顺利的成立,而是“胎死腹中”,那在成立公司期间所欠的债务应该有谁承担呢?各位且看法院判决!
案情简介:
甲、乙、丙三人筹划成立一家货物运输公司,因需要一个图案作为公司车辆的标志,三人决定由甲去寻找设计公司进行创作。于是甲经多方打听,决定委托设计公司A进行创作。在签订合同时,由于公司尚未设立,故甲以自己的名义与A公司签订了创作合同,约定创作费用为10万元。后A公司如期完成了图案创作交于甲,但甲、乙、丙三人因出资问题一直未支付创作费用。不久,三人因不能形成一致意见,决定放弃成立公司。
A公司知道后,找到甲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甲表示签订合同是为了筹办公司,现在公司没成立,属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已经无效,拒绝支付。于是A公司一气之下,把甲、乙、丙三人全部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法官判决:
法院审理该案后,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判决甲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甲、乙、丙三人作为发起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因故未成立的,债权人可以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所产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也就是说,不管债务是以谁的名义欠下的,只要合理合法,并且是为了成立公司需要。那最终公司的发起人“一个都跑不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