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意味着我们在注册公司时不再需要验资,出资期限也可以自由规定。一时之间,设立公司时都把注册资金设置的非常大,看注册资金,觉得都是超大实力的公司,但是因公司缺少实缴资本的保障,债权人的回款风险就大大提升了。尤其在公司资产不足以偿还债权人债务时,认缴制公司股东如何承担责任在实践中,就是追债人要重点考虑的问题。
案件分析:
北京某公司成立于2016年,登记注册时注册资本为500万元,认缴出资的截止时间为2046年,注册时实际缴付的资本仅为30万元,该公司股东为刘某、王某。2018年,因北京公司拖欠某设计公司的设计费100万元,设计公司以北京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索要设计费,同时将其股东刘某、王某列为被告,请求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责任。
观点分析:
这个案件中,北京公司已经没有可以被执行的财产,股东刘某、王某认缴出资的期限也都还没有到期,设计公司能否直接要求刘某、王某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北京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成为争议焦点。
一种观点认为:当公司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债权人可以申请企业破产,破产前不能要求公司股东承担加速到期的出资义务,强调在注册资本认缴期截止前不得剥夺股东的时间利益。即对于本案来说,设计公司不能起诉要求刘某、王某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如果实在无法追回债权,设计公司就只能向法院申请北京公司破产了。(深圳地区法院主要持这种观点)
另一种观点认为:公司注册资本虽为认缴制,给予股东一定的出资期间,但并不是免除其出资义务,在公司不能承担对债权人的偿还责任时,股东应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那么按照这种观点,设计公司就可以请求刘某、王某在未出资范围内进行还款了,并不必然要申请破产。(南京地区法院持这种观点)
在新的司法解释出来之前,上述两种裁判方式是目前各地法院处理此类案件的主要观点,建议大家在投资、经营前尽量多了解对方公司的股东出资情况,追债时,也不要以为对方公司没有资产就放弃了,其实,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很多都可以追到欠债公司股东的个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