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欠下的债务,妻子有义务承担吗
一、丈夫欠债,妻子遭连累的典型案例
案例:“若水三千,只取一瓢饮”朱某丈夫求婚时的誓言仿在昨日,如今结婚不过五年,二人却因债务问题分道扬镳。2013年朱某与黄某结婚,并于2014年孕有一子。朱某收入不错且稳定,每年补贴家里较多,而黄某好吃懒做,喜欢异想天开,经常做一些不切实际的事情。2016年,倍觉在家没地位的黄某不顾家人反对只身一人到深圳创业,并且瞒着朱某欠下巨额高利贷。2017年3月,创业失败的黄某为了躲避债务已然逃之夭夭。2017年9月26日,朱某收到深圳市某法院的传票。起诉状请求法院判决该笔欠款为夫妻共同债务,丈夫欠下的债务,由妻子连带承担,朱某接到传票,真是惊出一身冷汗。
为了权衡夫妻一方的合法权利和债权人的合法债权,法律对二者的利益的权衡和调整亦是不断发展和完善。今日本文主要探讨困扰众多夫妻的共同债务问题。
二、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有关法律规定
《婚姻法》及旧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对这个问题规定的总的原则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夫妻一方能证明该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该规定简单粗暴地将共同债务圈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因此也导致了夫妻一方“含冤还债”的情形,引发了很多悲剧,无可避免地引发热议。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对这个问题作出解释和完善,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债权人,由债权人举证该债务用与夫妻共同生活,要想获得法院支持夫妻连带还债,债权人必须证明该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才可以。
三、法院判决夫妻共同债务的操作难点
认定难点:如何认定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的问题,是此类案件的重点和难点。首先,家庭日常消费(柴米油盐酱醋茶)不由分说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子女的教育支出、家人的赡养、抚养、扶养费用支出,亦是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包括家庭成员的日常医疗支出,也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就涉及大额款项的交易,及故意隐瞒夫妻一方为实施不当行为而对外举债(例:为赌博而举债;为包养“小三”举债等)则必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共同经营的问题,主要看举债是否是为夫妻一起共同经营的事业。
除了以上描述情形,还有许多夫妻一方举债界限不明,难以区分的情况。就如何认定夫妻二者之间的共同债务,夫债妻还的问题,还需要具体案情具体分析,总的原则是举债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及债权人的举证能力如何。目前的法律规则,由债权人举证借债用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债权人的举证难度。
四、债权人、债务人各自注意事项
债权人在出借的过程中,应尽量让夫妻双方都签字,并明确借款用途;而借债一方夫妻,应尽量避免夫妻一同签字,以避免夫妻的连带责任,损害家庭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