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避法律转让债权视无效
债务形成本身就带有着不确定性,如果在债务没有得到解决又节外生枝,来一出债务转让的大戏,就更是给债务无形中多上了一道枷锁。债权转让是受到保护的,但是前提要合法合理,有证据,双方同意。也就是说,一般的债务转让必须具备四个要素:一合法有效的债务;二,符合转让债务可移动性的特点;三,如有第三人参与的债务,也要得到第三人认可;四,债权人同意。
债务转让最为重要的是债务本身的合法性,这才能决定有效性。深圳债务公司代理了很多这一类的债务纠纷,有一些想逃避法律的转让行为是不可取的。南昌的一家企业法人霍某与长沙一家企业的管理戚某进行了一次生意的合作。具体的合作涉及到了一些不被国家金融法规所允许的范畴。霍某出资三十万给戚某达成借贷协议,约定两年还清,并约定年息为百分之二十。从以上情况已经看出有两点是不和正常现象的,第一,这种企业间不和金融法规的合作属于违法拆借资金;第二,利息明显高于正常借贷利息。
戚某给了霍某一年的高息后,并未按期还款。这样如果霍某诉讼到法院,法院是有权向霍某追缴已收取的利息和对戚某约定的利息,并进行相关处罚的。霍某正是参透了这一步,所以把债权转让给别人,让这种形式大翻身,变为别人去向法院起诉戚某,成为合法债权人,让本是违规的企业拆借资金纠纷变为个人债务纠纷得到处理。这就属于逃避法律转让债务,视为无效的债务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