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时间:2019-5-27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夫妻一方在外借债,另一方在法律上是否要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追债过程中,有些判决夫妻共同承担债务,有些不判决共同承担。我们以一个案件,对法律上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标准,以及相关的举证义务分配简单分析。
案情:杨某和雷某原为夫妻关系。2014年8至2015年7期间,杨某因炒股及偿还信用卡透支缺乏资金,分六次向原告借款61万元,刘某通过银行转账至被告杨某指定的银行账户。2016年2月1日原告刘某与被告杨某进行了结算,被告杨某重新给原告刘某出具了一张40万元的借条,双方无书面利息约定,并写明:此借款协议签订后,2016年2月1日之前杨某所签借条和还款收据全部作废,以此借款协议为准。该借款被告雷某没有签名,事后亦未追认,原告刘某也未提供证据证实该借款用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之需。另查明,二被告已于2016年1月4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
裁判结果:本案所涉借款虽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被告雷某借款时没有签名,事后亦未追认,杨某以个人名义向原告举债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实该借款用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该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分析: 2018年1月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后,法律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更为审慎,要求债权人在事前需要尽更多的风险防控责任,需要有夫妻双方对债务签字确认或另一方事后对债务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
在缺乏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债务是否为日常生活所需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判断标准。就证明责任而言,如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产生的债务,应推定为共同债务,另一方否认的应当举证证明;如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产生的债务,债权人如主张夫妻共同债务的,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此外,如夫妻一方婚前所欠的资金、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双方婚后生活需要,包括婚前举债购置的结婚用品、借款买房、装修房屋等,也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

裁判结果:本案所涉借款虽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被告雷某借款时没有签名,事后亦未追认,杨某以个人名义向原告举债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实该借款用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该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在缺乏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债务是否为日常生活所需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判断标准。就证明责任而言,如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产生的债务,应推定为共同债务,另一方否认的应当举证证明;如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产生的债务,债权人如主张夫妻共同债务的,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此外,如夫妻一方婚前所欠的资金、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双方婚后生活需要,包括婚前举债购置的结婚用品、借款买房、装修房屋等,也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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