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股东承担公司债务的六种情形,股东跑不掉!
一般情况下,公司在成立后,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那股东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吗?常见的股东承担公司债务的情形有如下几种。
1、股东需要在认缴注册资本的限度内为公司债务买单
我国将公司注册资本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后,出现大量“皮包”公司,其认缴的注册资本动辄上千万元,甚至过亿。然后将缴纳注册资本的期限有的登记为50年甚至更长。其实这么做也潜藏着巨大的风险。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对外所欠的债务,公司如无偿债能力,股东须在认缴的资本限度内承担公司债务。
即使其登记的缴纳资本的期限设定在几十年以后,按照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公司债权人可以申请公司破产,加速到期。
2、不可随意做一人公司的股东
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规定一人公司的股东如果不能证明自己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相互独立,则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我们在代理追债案件,曾经办理一个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对方公司为自然人独资公司,因此同时起诉了对方公司和该自然人股东,最终法院认定公司承担债务的同时,要求该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如果你是债权人,应当注意对方公司是否是一人公司,及时追求该股东的责任,如果你是股东,则注意尽量不要成立一人有限公司。
3、公司验资后,股东抽逃出资
就是在公司验资完成后,把资金转走的行为,2013年之前,注册公司是实缴制,注册资金必须实际缴纳到位,绝大部分民营企业在验资完成,公司注册成立后,转走注册资金,股东想着反正大家都这么做,确不知已经为股东承担公司债务埋下了隐患。
4、不合法注销公司
不少民营企业为了逃避债务,在不按照法定程序通知债权人的情况下,注销公司,我们处理过不少这样的案件,因为没有按照法定程序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起诉之后,虽然公司已经注销,但是因为注销程序不合法,判决清算组股东对公司所欠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财务账册遗失,无法清算
很多中小型民营企业在公司无法经营后,也不及时清算注销,也没有意识要保管好财务账册,想着,反正公司已经人去楼空,债权人也无可奈何,告也是白告,反正公司已经没有钱,却不知公司法有明确规定,财务账册遗失,导致无法清算的情况下,股东对公司债务要承担连带责任。
6股东没有按照章程约定时间出资
如公司章程约定成立一年后出资,或者5年后出资,出资时间届满后,股东没有缴纳,这种情况下,可以直接在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相当于股东在应缴纳的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是我们在追债过程中,碰到的比较常见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情形,通过以上各种情形的分析,债权人在追究公司还款的同时,也要注意该公司的股东是否存在担债情形,及时追究股东的责任,能有效追回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