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蒋某与富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法律审理,判决确认了富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富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富乐公司无可被执行财产。
经蒋某了解,富乐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13日,股东陈某家出资44万元、陈某艳出资46万元、唐某某出资10万元。2015年1月22日股权变更,陈某艳出资46万元,唐某某出资15万元,晁某出资39万元。2015年8月18日股权变更,晁某出资100万元。2016年5月19日注销。清算报告及报告书(税务)载明:净资产总额5574.39元,归股东晁某,已支付完所有债务。而后,蒋某向法院申请追加晁某作为被执行人。法院裁定追加晁某为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对富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分析:富乐公司经多次股权变更,最终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蒋某。根据一人公司的有关规定,股东如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根据清算报告及报告书,晁某的财产与公司混淆,因此蒋某对公司的债务要承担还款义务。
法律小贴士:如果遇到了案件到了执行阶段,被执行公司却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我们还可以根据股东是否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来追究股东的责任。一般存在下列常见的股东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况:股东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到位,股东非法转移公司资产,股东未按法律规定对公司进行清算,股东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等。
在不同的阶段权利人可采取不同的举措来维护自身利益:1.在诉讼前,权利人可以公司股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2.在执行阶段,权利人可以申请法院执行机构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3.公司股东有能力执行且拒不执行的可申请法院联合其他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限制股东各方面出行和高消费,对股东以后开办新公司也将会产生影响。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