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企业或公司在欠债过程中,很多企业老板为了规避法院的限制高消费和限制出国的制裁,会在法院审结案件之前,把自己的法定代表人职位换了,换成老村的老头、老太太,反正这些老头、老太太,就算是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国也无所谓。
那么,换了法定代表人之后,是不是就制约不了原来的法定代表人了呢?
答案是否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
因此,在欠债公司不还判决书确定的款项的情况下,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确实有必要的,可以对欠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限制出境,也就是出国的措施。限制出境的,不止是欠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还有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换了法定代表人,限制出境出国限制不了原来的法定代表人,但是我们可以在欠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上下功夫,只要在开庭审理时,查明确认了谁是欠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是谁,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就可以争取法院采取措施限制他出境出国,对有钱的老板来说,限制他出境出国,也是很大的制约了,很多人,在这种制约之下,也就把欠的钱还了。所以说,这也是追债律师的一个法律上的小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