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经济维权案件中,人民法院判决事实、理由、证据、诉求依法成立的一方当事人胜诉,只是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合法权益在法律层上得到了肯定、支持、确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权益要得以实现,变为现实,第一,对方当事人自觉执行《调解书》或者《判决书》明确的义务。第二,在对方当事人不自觉执行调解或者判决义务的情况下,就只有依法申请强执行,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民事经济维权案件在进入执行阶段以后,被执行人有给付能力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在现阶段的高压强制执行力度下,自然很快就能执行完结。但是,有的民事经济执行案件,在进入强制执行阶段以后,被执行人既没有现金给付能力,也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更没有其他权益可供处理。所以,在被执行人似“一无所有”的情况下,强制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只好依法裁定中止执行,等到被执行人有了给付能力或者有了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供处理的权益时,才依法恢复执行。
那么,在具备执行条件以后,申请执行人怎样恢复执行呢?笔者认为,在民事经济执行案件司法实践中,恢复执行,是人民法院执行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恢复执行条件以后,决定依法恢复执行。
恢复执行的条件是:被执行人有了经济给付能力或者有了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有了其他可供执行的权益。例如,被执行人有了大额债权或者证券或者其他可供执行的收益等。申请执行人决定恢复执行的,须制作出《恢复执行申请书》。《恢复执行申请书》的内容除其他应有内容外,主要要把发现的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物(如现金、财产、证券、债权、收益、股份、银行存款……)写清楚名称、数量、所在具体地址、相关情况。
如果是财产(加房产、车辆、设备、其他大型财产、较大型财产),也要写明财产所在地、估计值价、相关情况。在《恢复执行申请书》依法制作好以后,呈交到原执行部门。原执行部门收到申请执行人的《恢复执行申请书》以后,依法裁定恢复执行。
在这里,应当指出的是,申请执行人应当对自己申请执行的可供执行物进行认真的核实,以保证再恢复执行以后,能正常顺利地进行强制执行。绝不能以推测的、想象的、道听途说的所谓可供执行物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司法实践中,有极个别申请执行人,不认真对申请执行物进行调查核实,以推测的、想象的、道听途说的所谓可供执行物申请恢复执行,结果经人民法院执行部门调查核实,所谓的可供执行物并不存在或者是他人的、依法不能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