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不可不知的抵押登记
很多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签订借贷协议的时候,数额比较大会用抵押担保的方式。有的会用房产证作为抵押。很多债权人以为有了房产证就相安无事,那是错误的想法。一旦发生债务纠纷,有很多因素都会为债权人带来不利。
例如,甲方向乙方借款,并用房产证作为抵押,然后,甲方又向丙方借款。双方都没有能力偿还。很多人认为乙方把握着房产抵押,就是胜利在握,这是不肯定的因素。如果丙方向法院起诉甲方,审判查封甲方房产,这时乙方不一定就是第一债权人。
在这种情况下乙方要及时起诉,并要做的是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房产证作为抵押,还要进行抵押登记,这样能争取到第一债权人的有利位置。做了抵押登记乙方就顺理成章成为第一顺位的债权人,享受优先受偿权,也就是优先得到偿还的权利。
作为抵押的房产地,也不是没有要求的,作为债权人也应该了解这样的知识。不能作为抵押登记的房产地有:福利房和私人建房,微利房等权属来源受限制抵押。城市规划,市区内土地使用权决定被收回的也是不能进行抵押登记的。已经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裁定查封的房产地也是不在抵押登记范围内的。特别是共有财产,债权人应该注意,没有经过共有方的书面意见,抵押登记也是无法进行的。
很多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禁止抵押的房产地也是不能进行抵押登记的。还有严格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规定也都是需要大家了解和学习的有关抵押登记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