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所谓的“代位权诉讼”,是指由于债务人不依法对专属于自身的债权以外的债权行使债权追索权会给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而依法提起的维权诉讼。代位权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和相关立法、司法解释中的意图,都是作为一种有效的债的保全措施设计和使用的。按照相关规定,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提起必须具备一些条件,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具备的条件是:
一,必须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权是合法债权。
二,必须是债务人不依法行使其到期债权的实现会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必须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已经到追偿时间。
四,必须是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独有的债权。
在这里,还应当明确的是,按照我国相关规定,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指的是这样一些特殊情况:
1.基于扶养关系产生的债权。2.基于抚养关系产生的债权。3.基于赡养关系产生的债权。4.基于继承关系产生的债权。5.基于其他特殊因素产生的债权。
基于其他特殊因素产生的债权的表现形式有:1.给付请求权债权。2.劳动报酬债权。3.退休金债权。4.养老金债权。5.抚恤金债权。6.安置费债权。7.人寿保险债权。8.某些补助费债权。9.某些扶持费债权。10.某些奖励债权。11.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12. 其他债务人独有的债权表现形式。
债务人不依法行使其到期债权,是指债务人对其到了追索期限的债权不行使其对次债务人追索的权利,不直接追要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使其按有关规定应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到期不能实现。
在本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依法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确认成立后,由次债务人向本债权人履行清偿债务义务。代位权诉讼的标的金额和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金额相应的,或这些债权债务关系的金额的差余已经有了解决方案的,以新的解决方案处理,已经互能抵消的债权债务金额归于消灭。
在代位权诉讼中,代位权的行使必须在债权人的债权范围内。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诉讼权产生的各种费用,依法由债务人自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