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你欠了我钱不还,我向法院告你,既然是我提出让你还钱的主张,那我就要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你确实欠钱还不还,否则我就要承担不利后果。也就是谁主张,谁举证。然而,取证的过程并非易事。如果我需要的证据恰好在你手里,或者被存放于相关部门中,应该怎么处理?这时候就要借助法院的手,帮我们去获取证据,因此我们有必要弄清楚法院调查取证的范围。
法院调查取证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依职权,一种是依申请。前者是法院主动调查取证;后者是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否则法院不会亲自去调查取证。
两种不同的方式下,法院调查取证的范围是不一样的。由于民事诉讼解决的大多是生活中的私事,法院若干涉得过宽就会限制大家的自由,妨害正常的社会生活,因此法院一般不会主动调查取证。民事诉讼法解释的69条对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进行了规定。只有在涉及侵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还有当事人身份信息和一些诉讼程序方面的事项,法院会才会直接调查取证。法院依职权的调查取证,基本都是站在社会公益的立场上,在实践中出现的可能性也比较小。
对于一般的诉讼主体而言,更多的时候需要我们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也肯定了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4条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也就是说,在一起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中,如果对方是公司,我们需要公司的经营信息,而这些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被工商局这些部门保管着,没有办法获取,此时可以申请法院调取。如果需要查询债务人的银行流水账,证明对方在某一时间确实收到过债权人的借款,或者债权人要查询债务人的存款,证实其具备还款能力,那就必须要借法院的手向银行申请查询。因为这些记录涉及当事人的隐私,银行不会对外公开,当事人和其律师都没有申请银行公开的权限。在侵权之债中,特别是涉及医疗纠纷的案件,医院掌握着关于治疗诊断的重要材料,一般人很难获得,法院也可以帮忙。还有在最常见的合同之债中,如果主要证据掌握在对方手中,例如一些材料的原件由对方保管,对方又不愿意出示,那么就可以让法院要求对方提供证据材料的原件。
但对于有些情况,法院不会那么轻易认定为“客观原因”。比如,经济条件差,还有以自身文化不高为由申请等等,这些理由都很难成立客观原因。除此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的第95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这条就很清楚地告诉我们,法院是很有原则的,与案件没有关联的法院就不会查,查了也是浪费司法资源。比如,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当事人申请让法院查询对方的精神病史,这就不太合适了。这也提醒我们,在写申请理由的时候,一定要写明我们要证明的事实是什么,需要什么证据,还有证据的线索,方便人民法院的调查取证。特别要阐明证据对于待证明事实的重要性,让法院相信这是对推进案件的顺利进行有必要调查的证据。如果拿捏不准方向,可以让专业的律师帮助解决。
最后,还要注意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时间。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应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如果法院不同意,还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