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是一个生意人,早前为了投资曾经向不少人借过钱。现在生意不好做,亏本了,还不上借款。各个债权人都着急了,纷纷到法院申请分配。但是老王剩余的财产有限,于是债权人之间开始纠结了,有的说自己的债权在前,应该先还自己的,有的说自己有担保物权,可以优先受偿。那么这些个老王的债权人应该怎样分配债务呢?
现实生活中,就有不少类似的情况,这涉及到多人起诉同一个欠债人债务如何分配的问题。
首先要了解一个制度——分配制度。分配制度是指执行程序开始后,债务人的财产不能够完全偿还所有债权人,各个债权人凭借有效的执行依据参与到执行的过程中,最后能实现债权人的平等受偿的制度。分配制度和法人破产制度是有区别的,除了对象不一样,最本质的区别在于二者在执行完毕之后,分配制度里的债权人还应继续还债,而法人的剩余债务就不用处理了。
什么样的债权人有权参与分配呢?参与分配的主体限定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债权人要想申请参与到债务分配中,必须要是对申请人享有到期的债权,也已经拿到了执行资格。如果老李对老王的债权根本没有到期,或者他起诉后尚未获得执行依据,那他就不能加入到分配的队伍里。但是如果老李起诉时申请了财产保全,并且在他是第一个申请财产保全的人,那么在案件结束之后,他仍能就申请财产保全的财产获得受偿。同时,债权人的债权必须是金钱债权或者已经转换为金钱请求权。比如,老王的其中一个债权人对老王的债权是一批货物,他若想加入到分配的队伍,就必须要把这批货物的价值兑换成金钱的形式。
在弄明白哪些人有资格参与分配后,接下来就要解决怎样分配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第二款规定: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也就是说,老王之前为了向老黄和老张借钱,抵押了自己的房屋,他们两人就可以依照担保物权对房屋的变价所得进行优先受偿。老黄和老李的偿还顺序,依照他们分别于老王签订的合同的顺序排位,在前的先得到受偿,剩下的给第二个人。
其余的普通债权人怎么分配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94条规定: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比如,老李把自己的房屋租给老王,基于房屋租赁合同,应得租金10000元;老胡卖了自己的货物给老王,基于买卖合同应得40000元;小罗帮助老王修理机器,基于服务合同应得维修费10000元。他们的债权比例是1:4:1。老王在偿还老黄、老张的钱之后还剩下30000元,按照这个比例,老李、老胡和小罗最后应得5000、20000和5000元。
法院会做出具体的分配方案。可以允许当事人提出异议。在老王的债务分配案件中,只有老李对法院的分配方案有异议,在老李提出异议之后,若其他人表示同意老李的异议,那么法院就按照老王的异议修改方案;但是其他人反对老李的异议,那么老李就可以以此起诉其他人。
通过上诉分析,可以得知,在处理多人起诉同一欠债人的问题上,法律遵循两个原则,第一个是平等主义原则,法律设置分配制度的初衷就是要保障各个债权人的权利,在债务人偿还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尽可能让所有的债务人都得到公平合理地对待。只要有一个债权人申请执行,其他有执行依据的债权人都可以加入到分配的队伍中。第二个则是法定优先原则。这主要是考虑到物权优先于债权,所以签订了担保合同的债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参与分配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参禅执行完毕前提出。因此,我们一定要留心自己的合法债权,及时追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