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友好调解解决的民事经济纠纷,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达成解决问题的协议,问题在双方当事人友好的心甘情愿中得到解决,矛盾不再延续、升级或激化,是解决民事经济问题,解决民事经济矛盾的最好的方式。
根据社会发展,从这些年的调解组织构架情况来看,调解力量由多种不同的力量组成,主要分为政府调解、村委会调解、居委会调解、当事人所在单位调解、当事人亲友调解、劳动监管部门调解、仲裁委员会调解、消费者协会调解、人民法院调解。在这些不同调解中,通常调解数量比较大的、比较多见的是人民法院的调解。下面咱们就探讨一下人民法院的调解。
人民法院的调解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诉前调解,即人民法院经济纠纷调解中心的调解。这一调解是,民事经济纠纷当事人,在起诉以前申请人民法院经济纠纷调解中心进行的调解。如果通过调解,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调解协议,调解终结后,双方当事人都有权利向人民法院依法起诉解决双方存在的民事经济纠纷。
第二个部分是诉讼调解,即在原告依法起诉、法庭开始依法办案以后,诉讼过程中进行的调解。诉讼调解又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小微民事经济案件适用简易独任审理程序的,独任审理办案人员,可以依法随时进行调解。第二种情况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经济案件,通过依法开庭,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法庭辩论结束以后进行的调解。
第三个部分诉讼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双方当事人不能平等协商达成一致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行强行判决。如果通过人民法院办案人员依法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调解书依法送达给双方当事人后,即产生法律效力。产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是不能重复起诉的,也不存在上述问题。如果双方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反悔,可以依法按再审程序,依法申请再审。如果人民法院送达调解协议书,至少有一方当事人拒绝送达,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行强行判决。这种情况不存在当事人重新起诉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