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钱的人,也就是向别人借钱的人,在法律层面上叫做债务人。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债务人是因为没有钱还债权人,又无法面对债权人,因而只好用逃避的方式“跑路”或“跑了”。而有的债务人,本来在“借钱”的时候,就没有打算还钱,把钱借到手以后,就采取断绝联系、不再与“债权人”(实质上的受害人)见面的方法,如果数额大,在有的地方在两千元或者三千元以上,这在法律上实质上是一种刑事诈骗行为。
对于符合诈骗构成要件的所谓的“借钱”,受害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依法报案或控告,由公安机关依法以诈骗罪进行立案,由相关部门依法对诈骗犯罪分子进行刑事追究。但是由于受国家“公安机关不得非法插手经济纠纷”的相关规定的影响,绝大多数的公安机关怕麻烦,都不会受理借款以后借款人逃跑的刑事诈骗案子,他们一般都以经济纠纷为由,告知受害人到人民法院起诉。而事实上,国家“公安机关不得非法插手经济纠纷”的相关规定是及其正确的,有的公安部门以此为由推卸侦办刑事诈骗案的责任,完全是失职与不作为的表现。
根据上述情况,欠钱人跑了,就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暂时逃避债务的“跑了”,另一种是逃避刑事处罚的“跑了”。这两种情况的欠钱人跑了,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或者依法进行刑事控告追究都是有用的。作为民事的借贷案件,依法在法定期限的诉讼时效内起诉,可以让案件不超过诉讼时效,受法律保护。产生有效判决以后,债务人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无执行物,可依法申请执行中止,人民法院的判决永远有效,债权人永远都有权利向债务人要钱。
而对于刑事诈骗案件来说,也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如果被诈骗钱财的受害人,不依法报案、控告,诈骗分子依法最高刑五年的超过五年,最高刑十年的超过十年等等,没有人报案或控告,诈骗犯罪分子就可以名正言顺的逍遥法外。
因此,欠钱人或者诈骗人跑了,民事起诉或刑事控告对于债权人或者被诈骗受害人来讲,对于依法维权,都是有必要的,也是有重大意义和作用的。